6月26日22时,元马派出所接到蔡某报称:在自己入住的酒店房间,发现有人偷拍。

接到报警后,元马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报警人蔡某称,其在卫生间洗澡时发现有人偷拍,并称偷拍的人就是隔壁房间的男子。民警随即开展调查取证,并将嫌疑人金某抓获。

(图片来源于网络)

经民警进一步调查得知:金某供述自己已经在该酒店入住有两个多月,因隔壁房间的旅客影响自己的休息,所以对心生对隔壁房间的旅客进行偷拍。在调查中,还查明,金某某除了此次对隔壁房间的旅客进行偷拍外,之前还对入住该房间的旅客进行过偷拍,并将偷拍的视频内容保存在自己的手机上进行观看。

目前,金某对自己偷拍他人隐私的行为供认不讳。金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元谋县公安局依法给予金某某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民警提示: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元马派出所 转自:元谋微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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