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夫妻一方欠下巨额债务,另一方却不知情。近年来,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比比皆是,成为舆论关注的对象。
对此,民法典立法又有新动作。
6月25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吸收了2018年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作出明确,“共债共签”原则拟写入民法典。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李明舜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共债共签保障了婚姻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决定权和同意权,有效防范了无辜‘被负债’现象,有利于消除当事人陷于‘被负债’的恐惧,较好地平衡了婚姻安全与交易安全”。
同时草案二审稿对收养条件、亲子关系诉讼、隔代探望权等作出调整。
“第24条”下的烦恼
一段婚姻,惹得广州的冯云生活“一地鸡毛”。
结婚二十年后,2005年冯云的婚姻出现危机。当年5月,冯云与丈夫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每月需给家用及供孩子读书1万元至孩子高中毕业,丈夫在外的一切商业活动、所有债务与冯云无关,双方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
2008年3月7日,这场持续了23年的婚姻走到尽头,当日,冯云签订离婚协议并在广州办理了离婚手续。
然而离婚没有给冯云带来解脱,反而是噩梦的开始。
她的前夫是广西梧州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也就是她离婚的前一年,这家公司向梧州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冯云偿还两笔欠款。最终当地法院以生效判决和调解书的形式分别确认冯云赔偿该公司24万余元、63万余元。
冯云位于广州的一套房随后被查封。冯云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房属于她本人所有,前夫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但被法院裁定驳回。
2009年1月,冯云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24万余元、63万余元属于前夫个人债务。2017年年底,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最终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生效裁判所依据的,正是饱受诟病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这条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2004年4月1日实施。其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对此李明舜解释称,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情况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第24条在此背景下诞生。
不过第24条也催生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虽已在法律上和此前的配偶结束了人身依附关系,但他们因前配偶的不当举债而深陷债务危机,房子被执行,自己成为“老赖”,这其中,女性和孩子是最大的受害群体。
有人感叹,第24条预先推定夫妻债务共同承担,这会造成现实中有人利用法律漏洞,专门找白富美结婚,夺取对方财产的现象。
这些受害者组建QQ群、微信群,抛弃个案思维,各方合力,希望修改“24条”,在法律框架下解决“婚姻中一方不当举债,另一方须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看到草案吸收最高法共债共签新司法解释的消息,有人在微信群里说:“这是个好消息,因为新司法解释很好地回应了我们的诉求。”
争议
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一个很重要的判断依据,而如何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直争议不断。
同时,家庭日常生活的标准是多少?之前最高法并没有给出具体划分。
围绕争议产生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据媒体报道,4年前,陈放(化名)在短短3个月间陷入多起民间借贷起诉,这才发现离婚前,丈夫在5个月间疯狂巨额“举债”,不算利息,本金近400万元。她调出银行流水,发现这些债务可疑,其中最大一笔“借款”入账当天就被前夫分文不差地转到了张某账上,而张某和债权人是同一家公司的股东。
她怀疑前夫跟别人恶意串通让她背上巨额债务,但法院仍判定她共同偿还,因为债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她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房产车子陆续被强制拍卖,生意也不得不关门。
第24条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她提起再审,但案子已过了再审期限,更关键的是她拿不出证据证明债务并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举证责任不明,不少法官认为债权人只需证明债务符合当地一般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不需证明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果举债人配偶一方认为不属于共同债务,就由配偶一方举证。
有人算了这么一笔账:一对夫妻,每月每人各自总收入1万元,丈夫单独向外举债5000元用于赌博。债权人和丈夫都一口咬定说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妻子否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根据数额,法官可能会认为数额不大,认定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直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第24条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共同债务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也采用了相同的表述。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广东省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表示,由于界定存在问题,有些所谓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导致不知情、未受益配偶被负债的情形不断出现,已经成为举债方损害不知情、未受益配偶一方利益的借口和理由。
“如何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非常重要的。”游植龙说,按照上述条款的逻辑,“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靠法官认定,但法官的认定应当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
没有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官就无法准确认定,如果只根据法官的自由心证,单靠举债数额、不问用途来认定就容易出现类似的案情,相同的证据,但不同法官作出不同判决的情况。
“共债共签”写入民法典
第24条的缺陷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与此同时相关的纠偏与补漏也一直在进行。
此次写入二审稿的“共债共签”原则,就源自于2018年最高法发布的专门司法解释,其中首度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提出了“共债共签”原则。
所谓“共债共签”,是指对债务的发生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举债方配偶对其予以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这样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不过这种由司法机关制定的“准立法”,效力远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今年全国两会期间,32名代表曾联合签名,建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写入民法典,从立法层面加强监管民间借贷乱象
这项呼吁在二审稿中得到回应,这次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
第24条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也提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游植龙建议,为解决举证责任与共同生产经营之债这两大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可以采用这样的设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合意或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二)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明确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三)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夫妻合意或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举证责任,由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
责编:马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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