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31日,绥中县高台镇水口村小学学生赵某某在其母亲王某某带领下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称2018年3月至11月间,水口村小学校长王某军先后3次在水口村小学微机室、王某军家中强行与该校学生赵某某发生性关系,赵某某因害怕未报警。同日,又有4名学生在家长陪同下报案,称被王某军猥亵。辽宁绥中县宣传部发布通报称,高台镇水口村小学校长王某军涉嫌强奸、猥亵该校女学生,已被刑拘。该案已于7月1日移交至检察机关,在走批捕程序。昨日已经发布官方通报。

涉事校长王某可能涉嫌强奸罪。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有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根据通报中的案情简介可以看出涉事校长王某军涉嫌强奸罪,侵犯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当从重处罚。且对于奸淫幼女的,不要求违背幼女的意志,也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因为法律认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性自主权是一种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

而在本案中,涉事校长王某不仅有奸淫幼女的行为,还有猥亵其他学生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涉事校长王某可能会涉及的强奸罪的法定加重情节。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若经查证王某奸淫行为与猥亵行为属实,甚至还有其他尚未报案的奸淫行为,那么无疑王某符合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奸淫幼女多人。这一法定加重情节。此时对于王某可能面临的就是最高死刑的刑罚。根据今年最高法在五月之时核准被告人李某两年内多次奸淫幼女案件死刑的案件就可以看出,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较大,对于奸淫幼女的案件不惧采取极刑处罚以震慑犯罪。

且在犯罪认定的过程中,对于奸淫幼女的认定与奸淫成年女子的既遂标准认定不同。在奸淫幼女的案件中,只要行为人的性器官与幼女产生了接触即可构成既遂。这在法律上也体现出严格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思想,与我国对奸淫幼女行为零容忍的司法态度。

近年来,学校老师、管理人员性侵幼女的案件频发,对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一方面要加强对有性侵害前科人员的监督管理,在他们刑满出狱后,应当及时向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通报,对这些人员加强查访和管控,进行从业限制和身份公开;另一方面家庭、学校应当开展系统的青少年性知识教育,关注孩子的身心变化,共同筑牢家庭、学校、社会三道防线,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与此同时,应当加大对奸淫幼女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在社会上形成广泛有力的震慑作用,以案为鉴,切实加大师德师风整治力度,组织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犯罪事件,学校、家长应当多多关注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积极引导当事人回归正常的学习生活,同时在通报案件之时也应当注意当事人隐私的保护,以减少对当事人的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