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7月3日,由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湖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原党组书记、主任王华平(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华平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受贿所得财产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华平利用担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处长、党组成员、副主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主任,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副主任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所具有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司筹建、企业经营、购销产品、贷款审批、项目承揽、项目审批、项目容积率调整、工程款拨付、人事调整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4735万余元、港币20万元、美金2万元。

永州中院认为:被告人王华平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追缴赃款赃物,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微信公众号

监制:马楠

编辑:应晓燕

流程编辑:吴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