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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公房与咱们普通的商品房等私有住房的最大区别是:私有住房所有权属于个人,而公房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

本文作者丨戴金花律师(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

前几天,朋友突然跟我说她要离婚了,他都同意离婚了,但是关于房子的事情,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想咨询一下。

当我问到房子是什么性质的时候,她说不清楚,后来获知,原来是公房。朋友作为普通人,不知道房屋的性质,完全可以理解。

公房指共有住房,也称共有住宅、共产住房、国有住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的产物,具有中国特色。与咱们普通的商品房等私有住房的最大区别是:私有住房所有权属于个人,而公房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

也就是说,即使离婚分割的也不是房屋的所有权,而是房屋的使用权,也就是说只能使用不能买卖,不能转化为货币来进行分割。但是因为公房具有其特殊性及稳定性,其使用权也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利,也可以分割。

那么老公婚前的公房,离婚时能不能分割到呢?

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和分析,最高院对于公房的使用和承租做过司法解释,针对离婚案件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也做了相关规定。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分割。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4、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离婚时,双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6、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离婚时,双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兜底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那么,如果公房使用权判给了夫妻其中一方,那么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

首先需要看,另一方是否具有公房使用权,如果没有,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

其次,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但是使用权只能判给一方,因此得房方应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