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装修施工中,被找来进行砸墙工作的张先生不慎从高处坠下,头部受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并伴有其他多发损伤。这项装修工程是由房主大包给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易日盛”),张先生是由项目经理另找的工人找来一起从事砸墙工作的。就这次意外事故,经法院审理判决东易日盛承担60%责任,共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72894.05元,后期还需承担后续医疗费和交通费等1857元。

装修施工中意外坠落造成九级伤残

2016年6月,张先生在崂山区一小区进行装修施工时不慎从高处坠落,致使头部受伤被紧急送往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东园区救治。受伤后,张先生住院34天,住院期间二级护理。2017年5月,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作出(2017)法临鉴字第989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张先生颅脑损伤开颅手术后致残程度为九级,并有多发损伤及症状性癫痫。

张先生进行施工的房屋是由房主将整个装修工程大包给了东易日盛,东易日盛的项目经理胡先生在施工现场负责具体工作,期间胡先生找来另一位江姓工人从事砸墙工作,之后江姓工人又自行找来张先生一起从事砸墙工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房主作为发包方已将整个装修工程大包给了东易日盛,对张先生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胡先生找来江姓工人从事砸墙工作系履行职务行为,未尽到全面的安全告知和保障义务,对张先生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胡先生找江姓工人从事砸墙工作的行为属履行职务行为,故由胡先生承担的责任应由被告东易日盛承担。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进行砸墙工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而未佩戴安全帽防护绳等安全设备,其自身未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其损失亦存在过错。

一审判决东易日盛赔偿17万余元

综合上述情况,崂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东易日盛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张先生自担40%的赔偿责任,东易日盛赔偿张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72894.05元。在张先生受伤后,项目经理胡先生曾垫付6300元,且因胡先生在此事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笔款项也由东易日盛直接给付胡先生。

张先生及东易日盛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由于在张先生第一次起诉后,这次事故造成的伤害未完全治愈,又产生后续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规定,东易日盛对张先生二次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后续治疗费用东易日盛仍需承担60%

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张先生又另外提交了病例、医药费单据、交通费单据等材料,证明因事故花费后续医疗费4230元、交通费288元。崂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之前两次的判决结果,东易日盛应对张先生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关于医疗费,需根据门诊病历和医疗费单据确定,张先生提交医疗费单据中2964.87元有病历印证,予以采信;其余单据无病历印证,无法证明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不予采信。关于交通费,应以前往就医地点、时间等相一致,张先生先后就诊治疗13次,数额以130元为宜。

综上,张先生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交通费,共计3094.87元,判决被告东易日盛承担60%即1857元。

来源: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