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0我国电学发明和机械发明爱好者王乃兵先生,在南京知识产权法庭的庭审中,被告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庭审中违反了法定处理程序,在庭审中提出权利人涉案专利方法步骤中的C步骤,认为C步骤不清楚,要求法官向权利人调查C步骤中的“先”字怎么解释,“靠挡点”、“夹持点”在哪里,审判长随后来到权利人面前问,这个C步骤里有“先”字,那后呢?权利人看了一下随即反问:怎么了,你的意义有先字,必须要有后字么?审判长没有回答。随后又问:那你这里什么夹持点,靠挡点,怎么可以用“点”的呢?权利人回答:怎么不能用“点”的呢?审判长没说什么,就回到他的审判席上去了。权利人发明一种夹持方法专利利用被加工件的边缘侧作为夹持点,在申请专利的文件上就写“夹持点”本就通俗易懂的名词,被告却认为不清楚,权利人在被告的口审中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就是被加工件的这个边缘侧有两种利用的功能,即是靠挡点,也是夹持点,被控侵权的被请求人代理律师是双证律师,即是专利代理师也是律师,当庭对这个C步骤没有异议,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有这个步骤,与权利人的专利相同,被告却仍然纠缠不清,且与作出的决定书归纳的争议焦点不符,即争议焦点并无这一争议,但被告居然在行政诉讼的庭审中对无争议事实,在行政庭上纠缠权利人,这样的专利管理部门到底是水平存在问题,还是腐败问题,我国法律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被控侵权人承认的事实,被告作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却仍与权利人纠缠不清,难道说是瞧不起被控侵权人律师水平么!被控侵权人的律师学历方面,权利人了解,是硕士,且才貌双全,被告那个工作人员只是个普普通通的样子,权利人当初看她就不顺眼,曾在口审前约权利人谈话,因为与权利人的律师说话太快了,权利人要求他讲话慢点,她仍然是说得那么快,现在却瞧不起美女律师!
这个美女律师权利人在几年前就连系她,欲请她帮代理的正是这个夹持方法及装置的专利案件,但是她那时居然以她刚执业不久等为由,不接受,后来权利人聘请她同事代理曾经的同一发明构思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现在权利人的专利被侵权的较多,从开始打权利人的前公司专利侵权官司,居然打出了接二连三的新的侵权者,还有个新的侵权者正好在南京,这个美女律师跑去代权利人起诉的侵权者,怎么这么巧合的,权利一打起这些大企业专利侵权,这个美女律师就发了,一件专利侵权案件按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规定至少7~8万元,如果按权利人起诉的标的计算,那就更高,但这个律师却换了律师事务所,不在原来的那个律师事务所了,权利人认为肯定是怕权利人发现违法,去司法部门投诉,所以才换律师事务所的,这样权利人诉南京的侵权企业她代理就不违法了。
这位美女律师在今年4月居然又去代权利人起诉产品侵权者的案件,其实原来不是她代理的,却换她来代理,当时在法庭上被权利人轰骂,后来被法官制止了,这个美女律师很可能是通过什么渠道,或者关注权利人的本自媒体平台获得的信息,掌握了案源,她专想去代理权利人诉企业专利侵权案件,权利人请她她找个理由回绝,要么就是因为权利人是个男人,有些不方便,要么就怕权利人不怀好意,但她却暗中关注权利人案件,否则怎么这么巧权利人起诉两家企业专利侵权,这两家都是她代理,而这些侵权者专利都敢侵犯,何况来了个美女要帮代理案件当然高兴,二话不说就交给她了,当然代理费说多少就给多少,不可能去跟她讨价还价的,这样有损大企业形象。
但是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居然对她承认了被控产品有权利人专利的相关步骤,被告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已经不在决定书中提,本就无争议的,到了行政庭中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居然将无争议事实,到行政庭中作新的意见发表,法院因此作为案件争议焦点,权利人当庭发表了反对意见,表示不符合程序!这个美女律师在庭审中没说什么,而被告的代理人却一说一大堆,权利人认为这是不可能被采纳的,因为被告的决定书中争议焦点不包括被告所提的新问题,而权利人因为在被告决定书作出后,发现违法,在行政庭上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制造图纸作为新证据补充,却另案的侵权者伪造先用权而提交的图纸,被告却以双方确定的比对对象是视频中的产品,不是图纸,称,法院不能将图纸拉进来,这种说法符合哪款法律!什么拉进来?为什么被告将被控侵权人承认的事实,无可争议的事实,被告却在行政诉讼中提出新问题,权利人(原告)提交新证据,被告却称,法院不能拉进来等!这样的专利管理部门社会公众有什么看法呢?
作者:王乃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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