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 上面蓝字即可免费订阅+关注!转载请联系编辑,微信:lawedit,侵权必究;本公号文章已经陆续整理出版,点击查看新书推荐;我们对夸夸其谈毫无兴趣,只专注“ 有用 ”的实务分享!

案外人救济问题初探

  • 中央纠正重大财产冤案新政:《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 最高法院:对民企要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全文【法〔2016〕334号】)

  • 最高法院判例:当事人对超标的查封提异议后,法院应如何处理?(全文)

  • 最高法院:关于超标的查封如何处理的13个重要裁判观点及典型案例

  • 【重磅】最高院与强制执行有关的100个疑难法律实务问题及裁判观点汇总

  • 与强制执行有关的669部司法解释、法律法规、最新批复答复司法政策文件汇编,关注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回复“执行汇编”即可获取。

编者按: 围绕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领域的疑难复杂的实务问题,结合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我们已完成 百余篇系列文章及书稿 。同时,不少读者朋友反映,对保全与执行领域杂乱复杂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争议问题,仍缺乏系统的掌握。为此,我们开启了本系列文章的写作,将通过对相关核心、重要、关键的规定和条文进行系统梳理,并辅以相应争议问题典型判例及裁判观点,力求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帮助读者朋友掌握真正有用的实务“干货”。

案外人救济问题初探

王毓莹|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19年07月04日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在当事人就一项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并诉讼后,其他权利义务主体因非本案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可能无法及时获知诉讼信息,也无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进行诉讼上的攻击防御。法院仅以本案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和证据材料为基础作出的裁判,可能对案外人的民事权益产生消极影响,因此,需要赋予其救济权利。我国经过多次立法、修法,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案外人权益救济法律体系,包括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案外人救济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实践中,要准确把握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与执行依据异议的区别。三种类型的异议适用不同的程序。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保留执行异议之诉及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基础上,又新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为第三人权利保障提供更多救济渠道的同时,因彼此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也容易导致产生认识上的偏差,尤其是在制度定位、目的功能、适用条件、程序衔接等方面,很难把握。因此,有必要厘清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便正确适用不同程序,依法、充分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一、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系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争议而提起的诉讼。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均系执行过程中对案外人的救济制度,但执行异议属于执行程序,执行异议之诉属于审判程序。 执行程序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审判程序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故在审查标准上,执行异议坚持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而执行异议之诉应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实质性审查,以确定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在审查参照依据上,执行异议的审查主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则主要依据多部实体法及程序法。

二、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驳回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中止执行的请求,案外人对该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均以执行异议为前置程序,但两者又各具特性。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执行救济制度,案外人申请再审则属于审判监督制度。执行异议之诉解决的是异议标的应否执行的问题,旨在阻止、排除对特定标的的执行。案外人申请再审解决的是生效法律文书即执行依据的对错问题,旨在撤销、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 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在生效判决确认其优先权后,就其优先权客体依据生效裁判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其救济途径是应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还是申请再审。 例如,消费者购房人针对抵押权生效判决提出异议的处理。此种情况下如系针对裁判本身提出异议,应申请再审,比如认为抵押权不成立、无效或者抵押权设立是虚假的,此时,案外人挑战的是判决本身,应当申请再审。反之,案外人如果不挑战判决本身,认可抵押权的存在,仅仅认为从顺位上其应当排在抵押权前面,系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应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非申请再审。

三、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第三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设立的制度,旨在防止案件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不当诉讼行为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特殊救济程序,应当正确认识并严格把握其适用条件,注意权衡各方当事人利益,既要维护生效判决稳定性,防止案外人滥用诉权,又要充分发挥制度功能,确保案外人权利得到应有保护。通常认为,股东针对公司与他人之间的诉讼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程序性事项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司法实践中,对于普通债权人是否一概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争议很大。 有观点认为,普通债权人原则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第三人以金钱债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撤销之诉,如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的,可以受理。此观点有待商榷。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应为该条前两款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两类第三人,不宜扩大至其他当事人。即使原审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普通债权人也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不同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体现在: 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特殊的执行救济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上仍属于普通诉讼程序;执行异议之诉旨在阻止、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旨在通过提起新诉改变或撤销前诉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以维护第三人因此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执行异议之诉仅限于执行阶段,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的对错问题,且在诉讼终结后的一定期限内均有适用可能,而不限于执行阶段。

四、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针对的对象均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部分情况下两者在启动条件上会发生重合。当事人只能择一程序行使诉权。 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于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案外人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即使在执行过程中又提出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当事人不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以提高诉讼效率。

五、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综合比较

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虽然同属案外人权益救济法律体系,但三者间存在较大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在针对对象方面, 执行异议之诉针对的对象是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在提出主体方面, 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提出,案外人申请再审由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提出,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由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提出。

在管辖法院方面, 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是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提出时间方面, 执行异议之诉应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案外人申请再审应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自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在立案审查期限方面,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自收到起诉状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应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延长,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自收到起诉状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在审理程序方面, 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普通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则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在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中止执行方面, 就执行异议之诉而言,审理期间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就案外人申请再审而言,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决定再审后,则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就第三人撤销之诉而言,案件受理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在裁判结果方面, 执行异议之诉中,人民法院判决不得执行、判决驳回时,可以同时判决确认权利;案外人申请再审中,裁判结果包括维持、撤销和改变;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裁判结果包括改判、撤销和驳回。

我们推出的系列文章经过精雕细琢、修订完善后,陆续集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欢迎购买。有部分作者反映买到盗版书,还给我们微信发来盗版书的截屏。为此我们开辟 作者直销渠道“法客帝国书店” ,确保100%正版!

扫码取书


执行知识体系系列文章:

01:最高法院:如何判断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以及相应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02:最高法院:超标的额保全查封的判断标准、解决方式及救济渠道如何确定?

03: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到底是怎么回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5: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6:最高院:诉前保全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相关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7:保全的范围应如何确定?(2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8:财产保全的解除及注意事项(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9:如何才能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0:强制执行依据和管辖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1: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中的法律适用实务及注意事项(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2:执行和解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6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3:执行担保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4: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时应如何处理?(1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5: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相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6:执行回转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7: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8: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9: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一)(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0: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二)(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1:执行程序中应如何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2:受让的债权应如何申请强制执行?(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3:应如何执行债务人的存款?(2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4:债务人的股权、证券、期货账户资金应如何执行?(1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5:如何对房屋和土地进行强制执行? (1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6:当事人如何申请撤销执行拍卖?(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7:司法拍卖程序中评估价格太低当事人不服时应如何救济?(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8: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以物抵债"应如何处理?(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9:执行过程中法院应如何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30: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应如何处理?

31:执行过程中如何办理产权证照转移手续?(16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2: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指定行为怎么办?(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3: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时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1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4:被采取限高措施的自然人能否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管(2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5:执行程序中一人竞买的拍卖能否合法有效?(5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6:如何撤销破产拍卖?

37: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怎么办?(2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8:执行程序中如何才能申请中止执行?(2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9:强制执行过程中如何才能申请终结执行?(1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0:申请参与分配债权的受偿顺序应如何确定?(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1:对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应如何救济?

42:单独拍卖土地导致"房地分离"的拍卖行为应否有效?

43:法定代表人被"拉黑",应如何救济?

44: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当事人应如何救济?

45:执行程序中应如何确认利害关系人主体资格?(1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6:案外人可否同时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提出异议(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8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7:什么样的执行异议申请会被认定为重复诉讼?(5部法律司法解释及7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8:执行程序中应如何实现债务抵销?(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7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9: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如何适用“先本后息”规则?(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6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50:轮候查封债权人能否申请参与分配?(5部法律司法解释及5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51:当事人能否就法院作出的《XX通知》提起执行异议?(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5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52: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文书,申请人如何提起拒执罪自诉?

53:保全保险费应由谁承担?(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5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54: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8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55:执转破中申请人的债权如何得到清偿?(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9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57:共有财产应如何强制执行?(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6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58: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6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59: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应如何计算利息?(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4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60: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4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关于我们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是一家专注于高端商业领域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云亭所律师坚持专业、友善的执业信条,坚持客户至上,以真正解决法律问题为导向,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始终坚持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整体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云亭律师从业多年来业绩卓著,在其擅长的公司法律事务、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金融与执行、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土地与矿产资源、重组与破产重整、知识产权、涉企业家和公职人员刑事辩护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大量成功案例。此外,云亭所在大量的新兴业务领域,无论是研究还是实践,都一直处于法律服务的最前沿。

云亭律师事务所坚持严格的专业分工和团队协作的工作模式,主要业务领域合伙人均具有国内外知名法学院相应专业的硕士以上学历,并具有国内外顶级律师事务所的从业经历,每个专业部门和业务团队均有完整、严格、规范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和质量监督机制,以确保每一个案件和客户都能够实现业内最高水准的专业服务。

自成立以来,云亭律师事务所的客户主要集中于业内有影响力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外资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优质民营企业、知名企业家及政府和公共事业单位。云亭律师事务所以向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率的法律服务为己任,并坚信:能否真正维护并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是检验律师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

联系我们丨专业研讨丨法律咨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外首东国际大厦A座6层

网址:http://www.yuntinglaw.com

邮箱:yunting@yuntinglaw.com

全国最大的执行法律平台, 执行及重大疑难案件专线

18501328341(李舒律师)

↓新书作者直销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