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一起山东考生告河南高校的行政诉讼案件,牵涉出本科院校及其下的二级学院、民办院校的招生乱象。而法律法规的缺位也给司法实践带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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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处漩涡中的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资料图片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任文岱 报道

近期各地高考分数相继公布,高校录取工作也相继展开。这期间,始发于2016年的“报考211却被民办院校录取”的诉讼案在网上再次发酵并引发关注。

这起山东考生状告郑州大学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牵涉出本科院校及其下的二级学院、民办院校的招生乱象,而法律法规的缺位也给司法实践带来挑战。

省内外招考差别大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下称西亚斯)是郑州大学与国外公司合作开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首批被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合格的高校,并且在去年被教育部正式批准从郑州大学独立出来,转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于今年1月7日正式启用“郑州西亚斯学院”名称。

近两年,郑州大学因西亚斯招生事件,被多名山东考生告上法庭。最早起诉郑州大学的是一名叫王林的学生,他是2016年的高考生,当年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填报了郑州大学理科二批通信工程专业,经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上平台确认,被郑州大学理科本科二批通信工程专业录取。

王林的父亲王兵作为其该案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当年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上,王林的统招录取页面显示,录取院校郑州大学,代码为A459,本科二批,理工类通信工程专业(办学地点: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王兵父子感觉被骗了。

“报考的和录取的都是郑州大学,学校代码一致,但收到的是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的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也不是郑州大学校长,而是西亚斯的校长。”

因此,他们将郑州大学告上法庭。

对此,很多网友质疑:西亚斯和郑州大学分数差得多,自己考多少分心里没数吗?郑州大学也在多个案件的庭审中辩称,原告考生是在充分了解西亚斯的情况和招生信息且明知是西亚斯招收理工类本科二批通信工程专业的情况下,经慎重考虑、自愿报考的。

王兵对此表示,王林当年高考分数522分,当年山东理科本科一批分数线为537分,本科二批分数线为451分。“报考的也是郑州大学的本科二批,不是一本,对于后面标注的办学地点为西亚斯当时也并无疑问,因为很多学校都有多个校区,多个办学地点,所以录取通知书也应是郑州大学发放,而不是其下属学院发放。”

目前,可在郑州大学招生网上查询到的2016年郑州大学在山东的招生计划和录取情况中,均没有显示本科二批的信息。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可查询到2016年郑州大学在山东省录取批次为理科本科二批的情况,录取的平均分为523分。

西亚斯官方公布的2016年山东省录取情况一览中,通信工程专业分数线为451分,录取的最低分为513分,最高分为542分。

而在河南省,当年该专业的录取分数线为370分,录取最低分为426分,最高分为458分。山东省是西亚斯在几个外省招生中录取分数最高的省份。其他几名起诉郑州大学的山东考生,与王林情况类似。

到底该被谁录取?

原告王林的诉求是要求郑州大学向原告发放郑州大学2016年高等教育通信工程专业录取通知书。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山东省招办备案的2016年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显示原告是被郑州大学本科二批录取,被告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根据山东省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郑州大学校章。

被告由其二级学院西亚斯向原告发放录取通知书及通知书内容,不符合《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52条规定,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级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一句,予以备案。高校还应根据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

中牟县法院还否定了被告郑州大学辩称的原告报考和录取的学校为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而非郑州大学,与山东省招办记载备案的原告的报考和录取情况明显不符的抗辩意见。

据王兵讲,王林的学籍显示是在郑州大学,而不是在西亚斯。而其他被西亚斯录取的山东考生的学籍也是在郑州大学,而不是西亚斯。比如,根据中牟法院审理的另一起学生告郑州大学案判决书,同是2016级山东考生的周小雨,其入学后的学籍信息显示为郑州大学,金融学,本科,普通高等教育,普通全日制等。

但除了王林案一审胜诉,判决郑州大学向原告发放通知书外,王林案此后经过发回重审后的一审二审,原告学生方均败诉。

今年3月,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再审行政裁定书中,对于另一名谈姓山东考生诉郑州大学不履行发放录取通知书法定职责一案中,对于谈某认为一审、二审认定事实不清,没有查清郑州大学与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的关系等诉求。

河南高院认为,郑州大学委托其联合办学单位发放录取通知书的行为确有不规范之处,但是作为教育制度改革中的新生事物,相关法律法规对中外合作办学单位的招生录取程序并无明确规定,郑州大学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没有法人资格能否招生?

经中牟县法院一审查明,西亚斯在未独立于郑大之前,是郑州大学二级学院,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几起案件中,西亚斯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况下,能否招生也是案件中的焦点问题。

比如,王林案一审判决后,被告郑州大学上诉到郑州中院,郑州中院以一审法院对于郑州大学及其二级学院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在被上诉的省份如何招生、招生标准及招生对象,郑州大学与其二级学院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之间关系、郑州大学本科一批与本科二批之间有何区别等事实没有查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2016年西亚斯招生章程在第二条中明确:我院招生工作是在郑州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和监督下,由我院招生办公室具体实施的。郑州大学在王林案法庭质证中辩称,西亚斯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其是依法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机构,它的设立完全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依法属于民办普通高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依法具有招生资格。

郑州大学还称,西亚斯2016年在山东的招生,是在山东省招办已经认可了郑州大学本科二批招生的学生将在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学习的情况下,山东省招办依职权作出的决定。

但王兵反驳称,教育部早在2003年就印发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自2003年起,凡普通高校试办的独立学院与《意见》规定不一致的要立即停办或停止招生,特别是普通高校在校内举办的独立学院(即“校中校”)。

《意见》中所称的独立学院,是专指由普通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其中明确要求,试办独立学院应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西亚斯辩称,其在招生录取、人才培养等方面一直采用全国通行的“学校统一领导、分别具体实施”的教育教学模式。西亚斯的招生工作以及为郑州大学发放录取通知书的行为,是源于郑州大学及郑州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授权。

但王兵认为,这种“授权”是违反行政法相关规定的,这样的辩词是自相矛盾的。依照行政法中依法行政原则,任何行政机关、组织的行政权力是来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而若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按照《行诉法解释》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组织,视为委托,被委托人应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

“因此,郑州大学授权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的招生和发放录取通知书的行为,应是以郑州大学的名义进行。”王兵说。(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原标题:报考高校二本被其二级学院录取,河南一高校深陷招生诉讼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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