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提到的这个问题,主要是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具有有一定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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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实际生活中,的确有很多这种情况。有的是因为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但是养老保险没有缴满15年,有的是既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也缴满了15年。无论养老保险是否缴满15年,只要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用人单位都是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这种终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来终止,因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会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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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

对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只有这种几种情形,用人单位需要给予补偿。

一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包括未提供劳动保护或是劳动条件、未及时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等;

二是按照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三是按照劳动合同法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包括因病或是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发生重大变更导致无法继续执行等。用人单位违反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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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处理方式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很多单位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基本上都是采用比较人道的处理方式,并不是按照劳动合同法来处理。一是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交满15年,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协助办理退休手续,并召开欢送会、赠送纪念品等方式,欢送员工离开公司;二是对于具有专业特长,对公司发展有利的管理、技术骨干和熟练操作工,有的单位还可以继续返聘;三是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未满15年的员工,很多单位采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员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直到员工达到退休条件为止。同样是执行劳动合同法,但是如果采取这三种方式,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让员工感受到更加温暖和贴心,这对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感染力,无疑是具有重大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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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如果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不用给予经济补偿,这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但是如果采用更加温馨的方式来处理达到退休条件、或是还未到退休条件的员工遇到的问题,对企业的经营发展,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无疑是有巨大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