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FExx69大众轿车等8辆轿车发生轻微剐蹭
,未造成人员伤亡。
致宝马轿车燃烧、车内2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肇事车内3人受伤。
“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行使
,蹭倒骑摩托车的梁锡全,其下车查看,见未造成严重后果,便再次上车发动引擎,继续快速前行,从后面将骑自行车的李洁霞及其搭乘的儿子陈柏宇撞倒。撞人后,黎景全继续开车前行,撞坏治安亭前的铁闸及旁边的柱子,又掉头由北往南快速行驶,车轮被卡在路边花地上。梁锡全及其他村民上前救助伤者并劝阻黎景全,黎景全加大油门驾车冲出花地,碾过李洁霞后撞倒梁锡全,致李洁霞、梁锡全死亡。
醉酒驾车致人伤亡的,是此罪还是彼罪,关键在于涉事司机主观罪过心态的不同。
关于判断涉事司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置危害结果于不顾的间接故意,《指导意见》给出的标准是
肇事后继续冲撞。
要确定行为人是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内在心态,排除行为人肇事后继续冲撞是惊慌失措之下才有的举动。
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同于追求、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指导意见》规定,“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此外,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这也是,黎景全和孙伟铭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没有适用死刑,而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主要原因。
醉酒驾车致人伤亡的,如何决定量刑。
指导案例第913号孙福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作出明确说明。孙福成醉酒驾车致使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此案明确指出,量刑的考量因素是四个方面:第一,醉驾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第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第三,把握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第四、把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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