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董事长涉嫌猥亵9岁女童被刑拘,目前事件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强烈愤慨。大家都有儿女,都曾经度过美好的儿童时代,对于针对儿童的犯罪,引起这么大的反响也是很正常。拐卖儿童、猥亵儿童、伤害儿童,都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文将分析一下,该董事长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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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分析,构成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奸罪---

《刑法》 第237条,猥亵他人的,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恶劣情节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该董事长构成强奸罪还是猥亵儿童罪呢?主要看他的行为以及主观状态,如果具有奸淫故意与奸淫行为,则构成强奸罪。笔者认为,最终构成猥亵儿童罪的概率较大,因为在酒店的房间中,女童完全处于被控制状态,如果董事长要实施奸淫行为,女童应该无法躲过。

有些朋友可能觉得,强奸罪的刑罚可能会重一点,实际上猥亵儿童可能会判得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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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犯罪中止)与猥亵儿童罪(既遂),哪个处罚更重?---

猥亵儿童罪的,一般的情况判5年以下。强奸罪的,一般判处3到10年有期徒刑。但是本案中董事长并没有奸淫幼女,很有可能属于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如果董事长被认定为强奸中止的,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也就是说,董事长最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划重点,猥亵儿童罪(既遂)最高判5年,强奸罪(犯罪中止)最高判3。可见,本案的情况,猥亵儿童罪比强奸罪的处罚更重。

法律规定,猥亵儿童有恶劣情节的,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我们看下,什么恶劣情节?董事长有没有可能被判得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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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会重判的情节---

《刑法》规定,强制猥亵有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刑法》第237条定义了两种恶劣情节,聚众或者当众猥亵的,就属于恶劣情节。除此之外,“恶劣情节”还要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虑,例如要考虑被害人的年龄、次数、行为内容、结果等方面。例如行为人多次猥亵儿童,或者因猥亵致儿童重伤,这些情形都有可能被认为是恶劣情节,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

如果董事长之前曾经有过多次猥亵儿童的行为,很有可能会被重判。

---判决预测---

本案中,如果董事长并没有多次猥亵儿童,也没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笔者估计最高处5年有期徒刑,也就是适用第一档刑罚。

根据司法解释,因猥亵造成未成年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的,从重处罚。本案中女童构成轻伤,董事长需要从重处罚,但也只是在5年以内从重,换句话讲,董事长最高也就5年有期徒刑

---有没有可能缓刑?---

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就可以适用缓刑,这些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轻较、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本案中,董事长有可能被判5年以下,有可能适用缓刑,例如判3年的话就有可能缓刑,但是笔者认为,判处缓刑的概率较小,对于大众来说,董事长的犯罪情节不轻,即使判了3年以下,很有可能不会适用缓刑。

---总结---

本案属于个人隐私的案件,案件审理过程并不会对外公开,但会向大众公布结果,笔者预测会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有可能缓刑。最后,笔者提醒一下,女童已经受到伤害,希望网友们能尽量保护其隐私,避免让她受到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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