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了一起王某甲因涉嫌受贿罪的案件起诉书。记者梳理发现,王某甲在担任滕州市某某中心卫生院药剂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7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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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显示,本案由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12月13日向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月28日至2月28日;自2018年4月12日至5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王某甲,男,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某某院药剂科主任。2013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王某甲收受朱某某所送现金47500元,并在医用耗材采购核算审核过程中为其谋取利益。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王某甲分别收受王某乙、孙某某、徐某某所送现金93500元、24000元、6000元,并在医用耗材采购核算审核过程中为其三人谋取利益。2017年至今,被告人王某甲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6000元,并在医用耗材采购核算审核过程中为其谋取利益。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王某甲收受路某某所送银座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000元,并在医用耗材采购核算审核过程中为其谋取利益。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79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