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湖南的一家建筑企业,承包了一项德国的施工工程,由德国的母公司对该工程提供履约担保,请问我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担保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上述列举的所得并没有包括担保费,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2009年4月29日发布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资料》第九问对于“什么是非居民企业的其他所得?”答复如下:其他所得,指上述列举项目以外的其他所得,如担保费等。因此,德国母公司从你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属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根据上述规定,德国母公司向你公司收取的担保费需要全额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第十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你公司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的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
因此,你公司向德国母公司支付担保费时应按担保费的全额和10%的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并向你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与解缴代扣税款。
来源: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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