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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 采 令

为了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切实保护好矿山生态环境,遏制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禁令如下: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砂、石、粘土属矿产资源),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进行采挖。

不得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租赁的土地及其他土地上(耕地、林地等)擅自进行采挖、运输、买卖、收购,贮存矿产资源。对因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林地、耕地等生态环境的行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扣押开采工具和机械设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不得借修路、平整场地、河道清淤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名义,将开采出来的矿产资源(包括砂、石、粘土矿产资源)进入市场销售,获得非法收入。

对本禁令发布之后继续实施非法开采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非法渠道收购、贮存、买卖、运输和加工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违者将依法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公职人员包庇、参与非法开采或为非法开采者通风报信的,以及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损失的,由县纪委监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矿产资源非法开采、收购运输等行为,都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举报经查实,依法予以奖励。举报电话:0713—3324281或110。

本禁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黄梅县矿山集中整治查处指挥部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