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弗兰西斯教派顽固地抵制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同时,多米尼克教派尝试着改造亚里士多德哲学并以其论证神学思想。
多米尼克教派中,阿尔伯特未能有效地建立起一个有机的思想体系,这个工作是由他的学生托马斯·阿奎那完成的。经院哲学在托马斯·阿奎那时期达到巅峰。
1 阿尔伯特
阿尔伯特被誉为“全能博士”,他在哲学史上的地位主要在于他第一个从基督教的立场出发全面地向西欧人介绍了亚里士多德及其注释者的思想。
1.1 上帝与万物
阿尔伯特认为上帝是最高的无限实体,是不被创造的光,从上帝流溢出“原初理智”,它是“暗化的光”,从“原初理智”中又流溢出一切存在。
1.2 共相和个别事物
阿尔伯特提出,共相作为事物的本质不依赖于事物在时空世界中的实现,因而是在物之先;本质具体化为万事万物,因而是在物之中;我们的普遍概念以其普遍性是一种思想产物,因而是在物之后。
1.3 哲学和神学的关系
哲学的问题只能以哲学的方式来处理,而神学问题是自然的理智所无法理解的,因而只能以神学方式处理。
2 托马斯·阿奎那
托马斯·阿奎那,欧洲中世纪经院哲学代表人物,被称为圣徒、圣师,著有《反异教大全》、《神学大全》等。其以大胆革新的精神确立了亚里士多德哲学在教会神学中的地位,并以此构建起庞大的哲学体系。
2.1 哲学与神学
托马斯既不同意奥古斯丁主义把哲学混同于神学的做法,也不同意拉丁阿威罗伊主义把哲学和神学分成两个毫不相干的领域的“双重真理论”,力图论证哲学与神学既相互独立又彼此统一的关系。
哲学和神学的区别首先在于它们的认识对象。客观存在的现实世界是理性的认识对象,在自然世界之上的超现实、超自然的世界只能用信仰来把握。 其次,哲学与神学的区别还在于它们研究问题的角度和方法。哲学家是从事物的本质出发来获得论据的,神学家是从事物的初始因即上帝出发来认识事物的。
但是,信仰所启示的真理和理性所探究的真理实际上是同一个真理。哲学从受造物开始,终结于上帝;神学从上帝开始,终结于受造物。两者殊途同归。
哲学和神学只是认识真理的两种不同的途径,而真理只有一个,就是上帝。托马斯认为信仰和理性之间不仅相互一致,还有一种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
2.2 哲学是神学的婢女
托马斯首先明确区分了哲学和神学,并论证了神学的地位。1.神学在题材上高于哲学。哲学只研究人的理性所能涉及的东西,而神学能够研究超越理性的至高无上的存在。2.神学在确定性上高于哲学。哲学的确定性来源于人的理性的本性之光,难免犯各种错误;而神学的确定性来源于上帝的光照,是决不会犯错误的。3.神学的目的明显高于哲学的目的。哲学的目的再高也不过是朝向国家政治;而神学的目的则是追求永恒的幸福。因此哲学以神学为最后目的。4.神学在地位上也高于哲学。哲学依赖于神学,以神学为最终目的;而神学却独立于哲学之外,直接来源于上帝的启示。因此,神学可以凭借哲学来发挥,但不是非要它不可,而只是借它来把自己的义理讲得更清楚些。
其次,托马斯说明了哲学的作用:一方面,信仰可以帮助理性开阔视野,补充和完善哲学真理。另一方面,理性可以保障信仰的基础,面对所有的攻击来捍卫神学。其次,理性可以阐明信仰的合理性,证明某些它可以把握的信条。
最后,托马斯主张,虽然哲学和神学都可以存在,理性和信仰也可以并存,但是神学是高于哲学的,哲学是神学的婢女;信仰是高于理性的,理性是信仰的补充。托马斯说:“神学不是把其他科学作为它的上级长官而依赖,而是把它们看成它的下级和奴仆来使用,犹如主要科学使用附属科学、政治学使用军事学一样。”
2.3 存在、本质及其他
托马斯借用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存在与本质、潜能与现实、实体与偶性等范畴,讨论了最一般的哲学问题,并以此来证明上帝至高无上的地位。
①存在与本质:在他看来,存在是一个发生的过程,是一个现实的过程,是指在现实中有某个东西与某个概念或某种论断相对应。而本质则是我们对某个事物形成表象所必需的东西,是使事物成为该事物的东西。一物的存在必然包含其作为该物存在的本质,却不能反过来说,一物的本质必然包含其存在。只有上帝的存在与其本质是同一个东西。作为万物的创造者,上帝的本质自身就已经包含了存在。
②潜能与现实:被创造的事物同时是能动的又是被动的。它自己行动,同时又是行动的对象。这种接受外部作用或者发生内部变化的能力就是潜能,而事物的存在就是现实。所有的事物都是潜能与现实的统一。唯有上帝不是潜能,上帝既不接受任何外部作用,自身也不发生任何变化,是纯粹的作用因、纯粹的现实。
③实体与偶性:一切被创造的事物都处在不断的变化中,但一切变化都有一个不变的基础或主体,这就是事物的实体。实体是独立的存在,是个体,比如一个人、一只狗等。而偶性则是依附于他物而取得存在的东西,例如白,密等。世间万物都需要借助上帝而取得自己的存在,因而是非自在的实体。唯有上帝是凭自己而存在的自在实体。
④质料与形式:托马斯认为,以上三种规定适用于一切存在物,唯有质料与形式的规定只适用于有形物体。一切有形物体都是质料与形式的结合。形式是事物的内在作用因,是构成事物性质的原则。质料是使同一个类中的所有个体区别开来的个体化原则。而上帝是整个世界的形式,是形式的形式。
2.4 上帝存在的证明
托马斯认为上帝本身是我们无法认识的,所以像安瑟尔谟那种从完满观念出发的“先天证明”是行不通的。我们只能通过上帝的创造物来证明上帝的存在,即强调对于上帝存在的证明必须是从经验事实出发的“后天证明”。托马斯提出了上帝存在的五个理由,后人简述为通向上帝的五路:
①第一推动者的证明:我们可以感觉到事物在运动,运动是一个事实,究其原因,一事物的运动在于另一事物的推动,每一推动者又被其他事物推动,这个运动的系列最初必然有一个不被推动的推动者,即第一推动者:大家都把它理解为上帝。
②第一作用因的证明:经验告诉我们,没有事物是自身的动力因,每一个事物都以在先的事物为动力因,由此上溯,必然有一个终极的动力因,即第一作用因:所有人都把它称为上帝。
③必然存在者的证明:我们在事物中发现一些能够存在和不存在的事物。但如果所有的事物都能够不存在,过去就根本没有任何事物。这显然是荒谬的。所以,并非所有的存在都只是可能的,必须还有某种必然的东西存在。(从可能存在推导必然存在)所有必然的东西要么在别处有必然性的原因,要么不具有其必然性的原因。因此,我们必须设想某种必然的东西,它自身就是必然的,也是其他事物的必然性的原因:所有人都称其为上帝。(从必然存在推导自因存在)
④从存在的等级出发的证明:我们看到一切事物都有或多或少的完善性,如真、善等,但是这些完善性都是相对于一个最高的完善性而言的。在完善性环节中,比较完善的事物是低一级事物的原因。因此可以肯定存在着一个最完善的东西,并且它是所有或多或少完善的事物的终极原因:我们称之为上帝。
⑤事物最高指挥官的证明:我们发现,即使无理性的物也朝向一个目的活动,它们总是遵循可以达到最佳后果的同一条路线活动。由此可见,它们达到自己的目标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出于一种意图。因此,存在着某个东西,所有的自然事物都有它安排来追求自己的目标:我们称之为上帝。
托马斯的五路证明都从具体的可确认的感性现实出发,都运用了因果律,都是以一个按等级制的方式构建的世界为前提的,都是首先以哲学的方式确立一个最好的原因或存在,然后把它们神化,与上帝等同起来。托马斯也由此完成了对亚里士多德哲学的改造,借助亚里士多德哲学确认了基督教的上帝。
2.5 灵魂与认识
灵魂观:灵魂是生物的生命原则,是生物的形式。托马斯追随亚里士多德,区分了灵魂的五种基本形式(营养能力、感觉能力、追求能力、运动能力、理性能力)。其中人的形式是理性灵魂。
灵魂与肉体的关系是形式与质料的关系,二者的统一体是人。灵魂有两个作用,一是赋予肉体以形式,二是控制和推动肉体;作为质料的肉体,是灵魂个体化的原则,它赋予灵魂以个性,为灵魂的活动提供器官和条件。
认识论:反对柏拉图主义强调理性认识、排斥感性认识的传统,肯定了感性认识在整个认识过程中的地位,知识必须起源于感觉。分为五种外部感觉(听觉、视觉、嗅觉、味觉和触觉)和四种内部感觉(通觉、想象、判别和记忆)。
感性认识上升到普遍的理性认识是由理智实现升华的。托马斯根据亚里士多德关于灵魂的理论,把理智划分为主动的理智和被动的理智。主动的理智对感觉所提供的形象进行筛选,产生共相,即“理智映像”。托马斯也称之为“抽象”。被动的理智像一块白板,其特性就是接受来自主动的理智的理智映像,使之成为“印入映像”。其并非绝对被动,能动性在于有目的地把印入映像与客体相联系,利用它作为表达方式复制外部世界,这就是“表述映像”。表述映像的形成,标志着一个具体认识过程的完成。
关于共相与个别事物的关系问题:托马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认为共相分别先于、寓于、后于殊相。
1.共相先于殊相(本体论):共相作为理念、形式、上帝创世的原型,先殊相存在于上帝的理性中;2.共相寓于殊相中(现实性):创世后,共相作为殊相的形式、本质,不可脱离殊相而存在,因此寓于殊相之中;3.共相后于殊相(认识论):共相作为普遍概念,是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进行理性抽象的结果,因而后于殊相而存在于理智中。
总的来说,托马斯阿奎那将基督教、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安瑟尔谟、阿伯拉尔的共相理论调合起来,一方面坚持唯实论的“共相比殊相更实在”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坚持唯名论的“共相在现实中只能寓于可感物而存在”的观点。但他在根本上仍把共相视为独立的实体,因而更具唯实论色彩。
2.6 政治与伦理
托马斯和亚里士多德一样,认为人天然是社会的和政治的动物。原因:1.人只有通过群体生活才能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2.只有在社会生活中通过分工合作才能得到必需的知识;3.特殊的语言能力使人们相互之间能够交流思想内容,为共同的社会生活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
托马斯提出君权神授的观点,他认为人的自然本性本身就是上帝的创造物。上帝在创造这种自然本性时,也为人类社会安排了君王,授予这些君王以统治尘世的权力。
区分了三种好的政体(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和三种坏的政体(暴民政体,寡头政体和暴君政体),托马斯认为君主政体是最好的政体。
社会生活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有德行的生活达到享受上帝的快乐,这种目的在世俗的统治者方面显得无能为力,只有神的统治(属于既是人又是神的耶稣,耶稣又委托给了使徒和教皇)才能指引我们达到这个目的。因此基督教世界的一切君主都应当受教皇的支配。托马斯完成了对封建等级制和教权至上论的论证和辩护。
托马斯认为,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做其他一些行动的准则和尺度,是从属于理性的东西,划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
伦理学问题上,托马斯吸取了亚里士多德关于至善的理论,但把至善和上帝联系在一起。他认为人是一种有目的的动物,人的一切行动乃至整个人生都在追求着某种目的、幸福或者善。人的至善和最高幸福就在于承认上帝、信仰上帝、认识上帝、分有上帝。托马斯特别强调三种“神学德性”,即信、望、爱。不仅注重培养人的良好社会习性,而且通过信仰上帝、把希望寄托于上帝、爱上帝,可以使人升华到道德的最高境界,达到至善,获得最高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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