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典型的经济犯罪,如果一旦犯这种罪,到底有多严重?根据16年的新闻,全椒县公安局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及金额近百万,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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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这种犯罪很是恶劣,院审判委员会跟据涉及的金额大小来决定你的刑罚轻重,看到这里,你应该会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底是什么,竟然获刑如此严重,刑罚程度不亚于伤人罪。

那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到底是什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这其中涉及的是增值税的问题,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之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严重,是因为,它本身侵犯的主体是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那怎么界定是否犯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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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总结司法实务中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情况:

一、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目的的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无逃骗税故意,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构成犯罪。

三、无逃骗税故意,未造成税款流失,但扰乱发票管秩序,定罪免刑。

四、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六、不具备骗取增值税税款之目的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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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行为人必须主观上具有骗取增值税税款之目,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才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另外,我们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开具专用发票,切勿贪图利益,弄虚作假,一旦被证实,且获利金额过大,面临我们的将会是灰暗冰冷的牢狱生活,更不要以身试法,挑战法律,我们更应该做的是把这种危害提醒他人,也许,你拯救了一个迷茫的灵魂,一条宝贵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