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3年多,陈生一直帮卖家林梅归还银行月供,但林梅却将月供挪作他用,导致房屋被查封。更离奇的是,林梅凭着未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更换房屋门锁,拆除该户电表,试图逼走陈生一家。
陈生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发出一份“禁止行为”裁定书,这样的裁定书在广西尚属首次。同时,法院一审认定,林梅擅自挪用月供违约,在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要赔偿陈生房屋差价损失38万元。
起因
卖房人挪用月供,致二手房被查封
“看到大门上贴着法院的拍卖公告,我都傻眼了,打电话问她,她还说让我别管。”7月9日,说起买房纠纷的起因,陈生还是不能平静。
陈生说,2015年10月,他从林梅手中购买了位于南宁市明秀路某小区的一套房,房屋面积89平方米,总价72万元。合同签订后,他先支付了15万元的购房定金。因为该房还有银行按揭贷款要还,房屋交给他使用后,由陈生来偿还月供。
2015年12月底,林梅将房屋交给陈生一家使用。此后,陈生每月按时将1200元的月供转账给林梅。不料,2018年12月的一天,陈生回家看到大门上张贴着法院拍卖公告。这才知道,他支付的月供,林梅并没有还银行贷款,而是挪作他用。因连续11个月未还月供,林梅被银行起诉至法院,导致该房屋被银行申请査封、拍卖。
因为担心该房还涉及其他债务纠纷,陈生遂与林梅协商解除双方的合同。此时,林梅也觉得自己的房子卖亏了,也想卖给他人。但当陈生要求她退还房款时,林梅却拒不返还。
今年1月,陈生将林梅告上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及已付的购房款(月供),并赔偿他房屋差价损失38万元(可扣减多返还的一倍定金及购房款)。
对此,林梅也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反诉,要求陈生支付3年的房屋占用费8.6万多元等。
波澜
卖家使招想逼走买家,法院发出行为禁止令
就在双方诉讼期间,为了让陈生搬走,林梅先是停了该房屋的水电。后来,林梅凭着手上的《房屋所有权证》,趁着陈生去上班,将该房屋的门锁拆换。陈生换回门锁后,因为担心门锁再次被拆换,他不得不让老人守在房屋里。
今年4月底的一天,陈生回家后发现家里再次停电,这次连房门外的电表也不知所踪。陈生到南宁供电局咨询得知,林梅称她是房主,要求销户。核查证件后,供电部门予以配合。陈生想重新开户,因为不是房主,供电部门也无法办理。此后的一个多月里,陈生一家只能摸黑生活。陈生多次找到小区物管、供电部门,却始终无法解决供电问题。
无奈之下,今年5月初,陈生向兴宁区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禁止林梅对涉案的房屋实施停水停电、拆换门锁、拆除电表等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行为。
法院认为,在该案尚无生效裁判之前,林梅擅自采取停水、停电拆换门锁、拆除电表等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今年5月7日,法院裁定:禁止林梅对陈生所居住某小区房屋实施停水、停电、拆换门锁、拆除电表等,影响陈生正常使用房屋的行为。拿着该份裁定书,陈生才得以到供电部门办理了恢复供电手续。
判决
卖房人行为构成违约,赔偿房屋差价38万元
对双方的合同纠纷,法院认为,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林梅明确表示宁愿支付违约金,也不向陈生出售该房屋。由此,法院支持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对于房屋占用费的问题,法院认为,双方约定房屋交付时间是2015年12月底,陈生占用使用该房屋符合双方约定,林梅要求另行支付房屋占用费,于法无据。
陈生依约支付每月月供,林梅挪用该贷款月供,致使该房屋经银行申请而被法院查封,严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即使林梅重新付清银行欠款,也不能否认其挪用每月月供的违约事实。由此,法院认定,林梅构成违约。
对于陈生主张的房屋差价损失38万元,法院予以认可。7月3日,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定,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林梅双倍返还陈生购房定金,并返还购房款及月供款,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等。林梅总共需支付给陈生57万余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