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电影检查最早出现是在 1919 年,《华字日报》1919 年 5 月 2 日的新闻记载,香港地区在当年出现了“影画片的检查员”,那时有三名电影检查员:霍侯士、连协卢和丹邦,他们会在影院放映电影之前观看电影内容,根据当时社会观念和容忍程度对需要删减和修改的内容提出建议。
中国内地直到 1929 年才开始注重电影的检查工作,1939 年才颁布《电影检查法》,1931 年才成立电影检查委员会。香港是中国最早实行电影检查制度的地区。那时的检查制度虽还不具雏形,但也反映了国人对电影检查的自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英国时任外交大臣欧内斯特贝文敌视共产主义,宣称要使香港成为“东方的柏林”,想要阻止人民解放军的挺进。英国执意在新兴的马来西亚联邦抵御共产党咄咄逼人的渗透,在保卫香港问题上的立场更为坚定。在1952年的一段短时期内,双方有过的一段短时期内,双方有过一场针锋相对的宣传战,当时发生了两起严重事件,中国军队炮击一艘英国海军巡逻艇,还击落了一架民用飞机,两起事件都造成了人员伤亡。
1953 年,港府下令将 20 多名左派电影工作者驱逐出境,促使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早期香港电影检查制度的法律依据来自《1953 年公众娱乐场所条例》。根据其规定,总督会同行政局于 1953年 11 月,制定了《电影检查规例》,并设立了影视及娱乐管理处,香港的电影检查自此正式形成。
1972年2月尼克松访华。28日,中美发布《上海公报》,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公报发表5天之后,即3月4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黄华重述了中国关于香港的立场,表示香港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会在时机成熟的时候解决香港问题。英国不得不承认,香港的前途已成定局。1972年3月13日中英两国的外交关系由代办级升格为大使级,并且发表联合公报,同意奉行“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1972年10月英国外相何谟访问中国,和中国达成默契,保证香港不会被利用为反共基地,不久香港就公布《电影检查标准指南》。
1973年, “影视及娱乐管理处”(TELA,一般通称为“电检处”)公布了《电影检查标准指南》,列出了八条电影检查的标准,即:A 导致深切震惊或厌恶;B 败坏道德或鼓励犯罪,尤其是暴力罪行或是鼓励非法吸毒;C 鼓吹香港不同种族、肤色、阶级、国籍、信仰或地区利益人士之间的仇恨;D 不正当地触怒宗教团体或有名望的本地团体;E 令香港司法不正的恶名远扬;F 鼓吹仇恨或蔑视香港政府;G 危害与其他地区的良好关系;H 鼓励破坏公安。其中第七条“危害与其他地区的良好关系”主要针对的是有关大陆地区的电影,从此批评大陆地区的电影经常被禁。1973年成为香港以政治理由检查电影的分水岭,此前香港禁止放映拥共的电影,之后禁止放映反共的电影。
《指南》还订出删剪影片的四条规定:1.描述犯罪技巧、足以引致他人仿效者;2.可能引致他人犯罪,使用暴力或鼓励反社会行为者;3.对法律、法律之执行当局或主要社会机构加以嘲弄或损害其名誉者;4.描写任何形式之暴力或残暴行为过于详尽或费时过长者。《1987 年电影检查规例》将《电影检查标准指南》以上的八条电影检查标准均编入其内。
1988年 11月 10 日,《1988 年电影检查条例》正式生效,香港亦从这一天起实行“I 级”(核准对任何年龄的人上映)、“II 级”(核准对任何年龄的人上映,但在影片有关的宣传资料上要注明“不适合儿童”)、“III 级”(核准对年满十八岁的人上映)的“三级制。《1988 年电影检查条例》制定了新的电影检查标准,即其 10 条:A 视其是否描绘、刻画或涉及残暴、虐待、暴力、罪行、恐怖、性事或猥亵或令人厌恶的言语或行为;B 视其是否提及某一类公众人士的肤色、种族、宗教信仰、民族、原属国籍或性别,而以此污蔑或侮辱该类人士;C 视其是否令香港与其他地区的良好关系严重受损。在依以上三项标准进行审查的时候,检查员还须顾及以下事项:A 整部电影所产生的影响及对观众可能产生的影响;B 影片在艺术教育文学或科学方面的可取之处,及该影片就文化或社会而言的重要性或价值;C 有关拟上映影片的上映情况。其中根据“视其是否令香港与其他地区的良好关系严重受损”条款进行的“政治审查”成为各界争论的焦点之一,于是立法局在 1993 年《条例》进行修订时就对其进行了删除。
到了 1995 年,香港通过立法,颁布了经修订的《电影检查条例》,电检处又将“三级制”改为“四级制”,具体变化主要是根据裸体、性、暴力、粗口与恐怖的成份轻重不同,将原有的“II 级”一拆为二,分为“IIA 级” (儿童不宜影片)和“IIB 级”(青少年及儿童不宜影片)。其余的“I 级”和“III 级”均无变化。此后在香港上映的影片皆依据“四级制”接受电检,直至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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