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凤文系中国知名财经评论员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厉打击银行业、保险业机构股东股权违规行为,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

众所周知,良好的公司治理对于商业银行有效防控风险,确保稳健经营具有重大意义。但现实中,部分银行,尤其一些中小银行公司治理较为混乱,突出表现在:股权管理不规范,未构建多元稳定的股权结构;“三会一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运行效率不高,履职不到位,权责界限不清晰;缺乏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未实现银行、员工、股东利益和谐一致,有效抑制短期逐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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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问题若长期存在,不仅侵害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还将成为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隐患,不但扰乱银行正常经营秩序,给市场造成不良影响,更有可能造成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系统安全。

这种情况下,银保监会及时开展机构股权整治,可谓抓住银行公司治理的“牛鼻子”。根据《通知》,商业银行应从股权获得、股东资质、资金来源、股东行为、股东质押商业银行股权是否符合规定等五个方面进行重点排查。比如,针对股权获得,应排查是否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股东是否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情况等。又如,针对股东资质,应排查商业银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等各方关系是否清晰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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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此次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非常明确,就是有的放矢防范突出风险,提升银行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不过,从现实看,鉴于一些问题比较隐蔽。笔者认为,要使治理取得应有成效,必须将两件事“做到位”。

首先,银行须按照监管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以往在股权治理方面,部分银行出于各种目的,自查不认真、不细致,往往应付了事,不仅该发现的问题未发现,甚至故意隐瞒事实,导致一些风险事件发生。就此,各银行业机构应提高对股权整治重要性的认识,落实相关主管部门及人员责任,加强内部协调,切实开展自查自纠。同时,应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对在自查过程中应发现却没发现、应报告却没报告的违规问题,对相关人员予以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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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监管部门须加大检查和处罚的力度。具体而言,银保监分支机构应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结合辖内机构的业务和风险特点,全面评估银行的自查及整改结果,尤其要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是否存在相关风险隐患,精准确定重点对象,以查促改。对查实有严重违规问题的机构,要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以确保股权整治取得显著成效。

当然,光靠整治还远远不够,监管部门在强化银行股权整治的同时,还应指导银行多措并举,提升“三会一层”的履职效率,重点明晰“三会一层”的职责边界和责权利关系,保证所有权、决策权、监督权、经营权有效分离,严防“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问题。此外,应强化对董监高的履职评价,及时淘汰不具备履职能力、不作为、乱作为的董监高人员,从而对违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