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进行时」积石山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每日甘肃网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睿 实习生张春燕)7月10日,积石山县人民法院对王某甲、王某乙等5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宣判,对5名被告人分别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

积石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长期借村两委班子中形成的影响力,伙同王某乙肆意妄为,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强拿硬要群众财物,供自己包养情妇、吸食毒品,纠集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强揽工程,指使仙某某多次以阻挡施工的方式进行敲诈勒索,在一定程度上对当地群众造成了心理强制,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造成了重大影响,形成了以王某甲、王某乙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王某甲、王某乙、马某甲、马某乙、仙某某强揽工程、阻挡施工,进而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甲、王某乙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王某甲、王某乙以帮助办理惠民政策等为借口,以“软暴力”方式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王某乙在缓刑执行完毕后,被发现漏罪,且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仙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王某甲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仙某某经传唤到案,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以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王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撤销(2016)甘2927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中的缓刑部分,执行原判刑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0元(已缴纳50000元)。

被告人王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被告人马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马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