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摩房内的强奸未遂竟牵出三年前的强奸抢劫案,原来是DNA比对吻合。而小学文化的犯罪嫌疑人却不知道DNA为何物!7月10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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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1990年生,四川省青川县青溪镇青溪村农民,小学文化。

2018年10月11日凌晨1时许,在网吧看了半宿黄色视频的薛某某,欲火如焚,便窜到江油市中坝街道某按摩房。见来自新疆的打工妹热某是少数民族,长得漂亮又性感,遂要求为其按摩。在806号房间内,热某为薛某某提供洗脚、按摩服务。在按摩结束时,薛某某提出欲与热某发生性关系。热某当即予以拒绝,并打算离开按摩房。薛某某一把将热某拽回,并按到按摩床上。热某反抗。薛某某撕掉热某的裙子,卡住她的脖子,意图强行与热某发生性关系。热某大声呼救。值班经理闻声进入房间内,见赤身裸体的薛某某正把热某压在身下,遂上前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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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薛某某想私了,但热某十分愤怒,打手机报警。警察很快赶到,将薛某某带走。

公安机关在对薛某某强奸一案进行侦查时,通过DNA信息比对,发现2015年2月4日发生在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的一起强奸抢劫案现场提取的DNA信息与薛某某的DNA信息吻合。侦查人员据此向薛某某进行讯问。薛某某十分惊讶,此事已过去三年多,警察如何得知?遂承认了其在巴中市强奸抢劫的事实——

2015年2月4日23时许,薛某某窜到巴中市巴州区新天地广场公共厕所处,见被害人岑某某单身入厕,顿起歹念,遂尾随岑某某进入女厕所,并关掉厕所内的照明灯,蹑手蹑脚来到岑某某蹲位的旁边,伺机作案。

岑某某小解完,正准备起来时,厕所的灯熄了。她以为是突然停电,就用手机照明,穿好裙子。推开厕所格子门出来时,一个黑影突然伸手从身后捂住她的嘴巴,另一只手卡住她的脖子将她往地上按。这条黑影就是薛某某。

岑某某使出浑身力气反抗,但薛某某比她更有力。反抗中,薛某某还用嘴咬伤了岑某某的手指和手腕。随后薛某某抓住岑某某的双腿将她绊倒在地。她的头重重摔在地板上。她用手抓住薛某某的头发。薛某某用双手卡住她的脖子,她喘不过气来。薛某某压低声音威胁说:“你想死呀!”岑某某感觉无法呼吸,快要窒息了,只得放弃反抗。薛某某遂扒下受害人的裙子、丝袜和内裤,对她实施了强奸。之后,薛某某起身把受害人的手包里的东西往地上倒,拿走了200余元现金,就逃跑了。

岑某某报警后,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从新天地广场公共厕所现场提取了犯罪分子的DNA资料。

后经法医临床检查,岑某某双眼眼睑肿胀,眼球结膜出血,右耳屏、左下颌角、左右颈部、背部、臀部、左肘部、右前臂、右小指有多处皮下出血或擦伤。经鉴定,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破案后,公安机关带薛某某到巴中市巴州区,由薛某某对在新天地广场公共厕所内实施强奸的现场进行了指认。

7月10日,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欲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薛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第二起强奸犯罪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薛某某第一起强奸抢劫事实系其主动交代,是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其该起强奸抢劫犯罪的主要证据后对其讯问,其才进行了交代,并非主动交代;其供述的强奸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强奸犯罪系同种罪行,其供述的抢劫犯罪事实与该起强奸事实密切相关,因此,不应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的该辩护理由不予采纳,但被告人薛某某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薛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十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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