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门色魔案

揭发:1993年8月6日晚,一名男子约一名少女到黄埔UA戏院看电影,他兴奋地到达目的地,却被埋伏警员拘捕,后经精液的DNA鉴证,证实他正是“屯门色魔”。

经过审问,“屯门色魔”林国伟说出自己全部犯案过程

案发过程:(1)1992年4月24日凌晨3时许,当时21岁、林国伟在屯门公路上喝着啤酒驾车,而后在友爱邨爱明楼发现一名19岁的少女在电梯大堂等候电梯。林国伟藏匿在暗角,待电梯到后,闪身进入电梯中,强劲勒紧少女颈项,把她硬扯出电梯,而后在楼梯将她强奸,并抢走她的手袋及金饰。这是林国伟首宗案件。

(2)1992年6月,一名32岁夜总会女侍应凌晨4时半下班后,乘的士回到屯门建生邨时,被林国伟尾随强奸。

(3)1992年8月,林国伟在凌晨时分在屯门新禾里将一名39岁女子扼颈,拖入草丛强奸。

上述3名受害女子均及时报案,令警方得到了林国伟的精液样本,但受害人在混乱中未能认清凶者面貌,只得一些模糊的印象,如身材、发型、口音等,令警方束手无策。

(4)1992年12月3日,大兴邨一名女子深夜回家时,被林国伟从后勒颈扼晕,苏醒后方发现被人强奸及洗劫,翌日与亲友报警。

(5)1992年12月28日,一名女子与丈夫唱卡拉OK,丈夫因上早班先行离去,她回家时不幸在梯间被林国伟强暴。

(6)1993年2月24日凌晨四时许,林国伟再次出动,一名50岁的家庭主妇与朋友打麻将后,独自回到友爱邨时,被林国伟扼颈拖至梯间。这次,林国伟用力过度将对方勒死,他未有将受害人强奸,但在她身上射精,并劫去受害人的手袋。

(7)1993年4月,一名22岁士高唱片骑师(DJ)深夜回到大兴邨的住所时被林国伟扼毙及强奸。

调查进行得如火如荼时,林国伟因风声太紧,搬到红磡区姐姐家中暂避,住所邻近土瓜湾益丰大厦。

(8)1993年5月24日凌晨4时,林国伟将23岁卡拉OK公关刘小敏强奸,事后竟意图与对方“做朋友”,被女受害人重掴,林国伟将她扼毙。

(9)1993年8月5日,林国伟看中了另一名21岁少女,在美景街强奸她后,迫对方交出电话号码。该少女无主动报警,因被兄长揭发而陪同往警署报案。1993年8月6日晚,林国伟相约该少女前往黄埔UA戏院看电影,被捕。

结案:林国伟在法庭上承认8项强奸罪及7项行劫罪,否认余下3项谋杀罪,坚称自己是错手杀人,陪审团一致裁定,被告3项谋杀及伤害他人身体罪成立,需判处终身监禁。法官认为,被告犯案时间极长,暴戾非常,对社会危害性巨大,连同另外8项强奸罪,法官罕有地重判他11项终身监禁,以显示案件的严重程度。

小编看法:在法庭上,辩方律师找来精神科医生替林国伟辩护,精神报告指他自幼缺乏家庭温暖,林国伟母亲于他3岁时出走,父亲酗酒残暴,朋友极少,工作常遇挫折,感情上常被抛弃,以酒精和毒品解决空虚,恶性遁环下形成精神失常。小编觉得,或许环境因素的确导致一些性格问题,但这不是林国伟能减轻罪名的原因,这不是他随意侵犯他人、杀害他人的理由,无辜的受害人不应该为他的精神问题买单。

最后,小编再次强调,因公外出或因事外出的女生,回家要找信得过的男性来接,没办法只能自己回家的话,一定要注意个人安全,要随时与家人或朋友及时交流,随身携带防身工具,不要抱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