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涉及仓山区高湖村、江边村、东升村共2个地块,20.97公顷土地。福州市仓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步公布了补偿标准。

其中,2018-96-01(高湖村旧村改造二期项目)地块位于盖山镇高湖村、江边村,分别占地18.9867公顷,1.9028公顷。2018-96-02(东升兴苑二期部分用地)地块位于仓山镇东升村,占地0.0836公顷。

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144万元/公顷补偿(含土地补偿价、安置补助费),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6万元/公顷,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执行。

征收土地公告

榕(仓)土征告(2019)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福州市2018年度第九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该批次共涉及2个地块,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8年度第九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2019]115号)(见附件)。

二、批准征地情况:(单位:公顷)

三、涉及上述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发布;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征收补偿,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另行发布补偿方案。

四、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土地权利证书将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上述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利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改变地类、地貌,本公告公布后在被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的不予补偿。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相关内容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9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自然征公告〔2019〕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8年度第九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2019]115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权属、面积及补偿标准:(单位:公顷)

二、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

2.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每亩100万元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3.符合《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我局将配合当地政府、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福州市仓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 5月 20日

来源:福州日报|编辑:丫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