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之前,土地名义上归天子拥有,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也就是说的这个现象。天子将土地按照层层分封的方式分配给各级贵族使用。土地分配下最小的单位就是农村公社,公社成员也就是社会底层——农民,先秦时期被称为“氓”、“野人”、“庶民”等。公社土地通常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的产出用于村社的公共事务以及上缴赋税,需要村民集体耕种,称为“公田”;另一部分分配给每家每户自行耕种,产出归自己拥有,称为“私田”。规定必须先耕种了公田,才能耕种私田。这种农村公社的土地制度,被孟子等人美化为“井田制”。
春秋时期,这种土地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由于社会的动荡不安,国家对土地的控制开始弱化。部分公田出现了荒废的情况,正如《春秋》记载:“民不肯尽力于公田”,“公田不治”,使得国家的赋税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各诸侯国为了扩充军队,不得不给与“野人”以公民权,使之参军,而其中一个重要的政策就是将土地私有化,分配给农民,从而征收赋税。前645年,晋国“作爰田”,是现存文献中最早的土地改革信息。随后,鲁国在前494年推行“初税亩”,也就是按亩征税;前548年,楚国推行“书土田”,也是类似的改革;此后还有陈国“赋封田”,郑国子产推行“作丘赋”。而秦国的社会发展较为落后,但秦简公也在前408年推行“出租禾”,也就是开始征收土地税。
授田制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是给政府官员和军功将领奖励土地。商鞅在秦国制定了十八等爵位制,取得的功勋越高,其得到的爵位就越高,而爵位高,不仅地位和俸禄会增加,还会得到了更多的土地。如士兵只要斩甲士 一级,就活得最低级的公士爵位,获田一顷、宅一处。最高级别的大将军等可以获得良田无数,称为千户侯、万户侯等。如前222年,王翦率领60万大军南攻楚国之前,就向秦王“请美田宅池甚众”。这些人后来便发展成为了军功地主。
秦朝统一后,针对六国贵族后代,并没有全部的消灭,也不可能全部消灭。秦始皇只能承认他们占有土地的合法性,使他们成为了地方的大地主,豪强。另外,商鞅变法之后,由于土地私有制合法化确立,土地就可以公开买卖了,“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汉书·食货志》),因此许多商人将商业资本转入土地,求田问舍,成为了商业地主。因此,自土地私有制确立开始,土地的兼并就已经发生,到了秦朝已经出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的局面。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失去了土地的农民要么称为“亡盗”,要么依附于地主,成为“庶子”、“弟子”“佣耕”。还有的租佃地主的土地耕种,不过他们需要缴纳一半的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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