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编委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副省部级以上单位的秘书机构才能称为“办公厅”;普通的地级市、县级市的市委部门的秘书机构称为“办公室”。
副省部级以上单位才能称为“办公厅”,厅局级机构;地厅级以下单位只能称为“办公室”,处、科级机构。省会城市可以高配级别。计划单列市享受副省级待遇。至于很多地方利用编制管理权力,给自己的机构名称“升级”,只不过是政令混乱的表现。
实际上很多“处”的设置文件,后面往往要加一个括号(正科级)。
“市委办公厅“和”市委办公室“的区别就是行政级别不同:“市委办公厅”属于厅局级机构,”市委办公室“属于处、科级机构。如:长春市委办公厅、济南市委办公厅;铜陵市委办公室、周口市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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