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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在上一篇与大家分享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2003年《土地法》中与“土地权属”“土地管理”相关的部分重要条款,本篇将从以下两方面继续与大家分享!

一、老挝土地的分类管理

(一)农业用地

1. 农业用地是指用于耕种、畜牧业、农业研究、农业试验田和灌溉的土地——第15条

2. 在批准个人使用农业用地的,国家必须逐项考虑相关地区农业用地的性质、规模、实际生产力、条件和分配方案——第17条

3. 管辖区或地方政权机构负责对个人和组织申请各自管辖区内的农业用地使用权的审批,并向个人和组织签发土地证。土地证有效期3年。在土地证有效期间,如果土地使用符合用地目的和规定,而且无人提出异议或提出权利要求或相关权利要求已经得到解决,那么,[个人和组织]有权向省级或市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发放长期使用权土地证——第18条

(二)林地

1. 林地是指森林覆盖的一切地块或者没有森林覆盖但国家根据林业法确定为林地的土地——第19条

2. 在授予某一组织林地使用权时,必须考虑相关的实际生产能力——第21条

3. 管辖区或地方政权机构负责对个人和组织申请各自管辖区内的林地使用权的审批,并向个人和组织签发土地证。土地证有效期3年。在土地证有效期间,如果土地使用符合用地目的和规定,而且无人提出异议或提出权利要求或相关权利要求已经得到解决,那么,[个人和组织]有权向省级或市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发放长期使用权土地证——第22条

(三)水域面积土地

1. 水域面积土地指下沉水中的土地,或环绕水域的土地,如下沉陆地、河源、河岸、岛屿、新陆地、水退去后形成的陆地或水路变更或转向形成的陆地——第23条

2. 水域面积土地在个人或组织水域面积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形成的,如果水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和科学技术和环境机构认为相关土地的使用不会对水域面积土地造成负面影响,则,该土地使用权仍归属于此人或此组织——第26条

(四)工业用地

1. 工业用地是指国家确定为工场、工厂的土地面积或区域,包括工人居住场所、工业中心、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工业、技术和科学研究场所,废水处理站、能源工程、电力输电线路、能源和输气管道、供水管道、采矿区和用于其他工业目的的土地——第27条

2. 对于电力输电线路、能源和输气管道以及供水管道等所使用的土地,必须会同运输、邮政和建设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管理——第28条

(五)交通用地

交通用地指用于或保留将用于修路、人行道、水道,用于或保留将用于道路建设、桥址、电脑传输线路、电信站,货物和旅客运输的机场、港口和火车站、港口和火车站、隧道、铁路、仓库,以及其他用于交通运输的土地——第30条

(六)文化用地

文化用地是指文化遗产,包括历史线路、传统对象、遗址、庙宇、天然景观和文化建筑,以及国家确定为文化用地和旅游用地的地方——第33条

(七)国防和国家安全用地

一旦需要,根据政府的决定,不管是个人所有还是组织,所有的其他类型土地,国防部可以将其用于执行国防和国家安全行动;

当实现现有使用目的后,必须将土地返还原来的所有者。因使用对已开发土地的使用权拥有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第37条

(八)建设用地

1. 建设用地是指用于住宅、房屋、工场、工厂、办公楼、机构办公场所、公共设施等建筑的土地——第38条

2. 国家允许个人和家庭按各自的目的长期和平有效地使用建设用地,但每位家庭成员最多不得超过800平方米——第42条

注:土地类型变更——第14条

只有认为土地需要用于其他类型,对自然资源或社会环境没有任何影响并且事先获得相关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土地的使用才能从一个类型改变为另一个类型。

二、老挝土地登记

(一)土地登记——第43条

土地登记是指个人或组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目的是避免使用权的弄虚作假,便于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和保护。

(二)土地登记形式——第44条

土地登记由两种形式:

1. 系统土地登记:指无须请求的登记,即在徐亚进行土地管理、土地地区分类和地目管理分类的特定地区开展的系统性登记;

2. 基于申请的土地登记:指根据个人或组织对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申请而进行的登记。

(三)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查——第46条

收到土地登记申请书后,管辖区或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村行政当局对事实及是否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审查。管辖区或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在30天内答复申请者。

如果结果表明,一切资料均符合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测量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测量,制作地块图,地块图附随于申请文件,然后,提交省级或市级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登记审批。

(四)土地登记簿——第47条

土地登记簿指用于按序号对土地登记事项进行登记的簿册,土地登记簿第一页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和盖章,每页都有页码并盖章。

土地登记簿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1. 持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组织的名和姓;

2. 土地使用权权利人的出生年月日、国籍、执业和现住址;

3. 土地使用权权利人父母姓名;

4. 土地地段编号;

5. 地块图编号;

6. 地界、面积和地目;

7. 地形图;

8. [土地使用权]序列号。

(五)土地证明书——第48条

土地证明书是指用于农业用地或林地临时使用权的官方文件。由管辖区或地方政府发放给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组织。

(六)土地证——第49条

土地证是唯一被视为土地使用权主要证据的文件。土地证按土地登记簿上的资料填写,仅有一份副本交给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之前,土地证由土地使用权所有者作为证据持有。

(七)土地证副本的发放——第50条

土地证丢失或者毁坏但还保留证书证据的,经请求省级或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应该向相关个人或组织发放土地证副本。

如果没有任何能够证明丢失或毁坏土地证真实性的线索,那么,只有土地所在地地方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后,才能发放土地证副本。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土地证副本发放前必须向公众发布一项为期30天的情况通知。

实践小贴士:土地证丢失后挂失补办的程序(以万象市为例)

1. 土地使用权人须购买申请表,其中包括一套声明材料,并载明丢失原由和造成的损失,后由村长签名确认,再递交至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办公室;

2. 其后,申请表将被发送至土地管理局审核,在申请表后应附有原土地证复印件、户口本、户主个人身份证;

3. 土地管理局官员将预约时间,到土地所在村进行走访并了解实情,并有村长及相关官员出席,并由法院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邀请函并对土地证使用权人作出笔录;

4. 土地证挂失笔录结束后,须登报公开声明原土地证挂失,该登报费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5. 公示日期到期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土地管理局办公室报告情况,土地管理局办公室将制作文书转交法院办理(该法院对此地块享有司法管辖权),以便法院进行调查取证;

6. 法院将依《土地法》第50款,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裁决。此阶段为土地证丢失的最初阶段。在法院宣布裁决书后,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即发公告,废除挂失的原土地证;

7. 最后,制作新土地证,由土地使用权人缴纳补办土地证费用。补办新土地证需由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厅长签名才视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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