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基线
所谓领海基线,就是划分一个国家内水和领海的分界线,也是海洋法中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起算线。领海基线是根据联合国1958的领海及毗邻地区协定和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the law of sea convention)决定下来的,通常是沿海地区的低水线,也称为“直接基线”,如同沿海国家公开承认海图上标志的那样。
在美国,基于联邦法院的决议,这一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解释:美国基线是沿海较低低水线的平均线,和美国官方在海图上显示的一样。在河口、海湾湾口和复杂海岸线的外部端点,基线绘制将绕过这些地方。基线以内的内陆水体如海湾、河口、江河和湖泊因国家主权而被称为国内水体。按国际法规定,每个沿海国都有领空、水体、海底和领海底土的主权,并给予外国船舶通过的某些权利,以及有限条件下外国飞机飞越的权利。
1982年4月30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130票赞成、4票反对、17票弃权,通过了被誉为当今世界“海洋宪章”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迄今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67个缔约方(含欧盟)。美国是四个反对国之一,而美国至今仍未加入。
没有人愿意自己土地小,都想把自己的领土领海面积扩大。根据国际通行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签约国可以主张不超过12海里的领海。那么,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美国不把12海里设置在领海线,而是把3海里作为领海基线呢?这还得从领海基点的历史回顾开始谈起。
从历史上看,领海的概念与其说是一个法律概念,不如说是一个事实状态。很长一段时间里,荷兰法学家范·宾克斯胡克(Cornelius van Bynkershoek)的说法,代表了人们对于领海的观念。他在1703年这样说:武器力量终止之处,即陆上权力终止之处。
在宾克斯胡克之前,人们还有过许多不同关于领海宽度的表述。17世纪法学家J·洛森尼乌斯在1652年出版的《海上法》一书中,主张国家管辖的海域的宽度应为“两日航程”的距离。而在16~17世纪的许多条约和法令中规定:国家管辖的海域应达到“视力所及的地平线”。17世纪时,荷兰法学家胡果·格劳秀斯主张:“如果在一部分海面航行的人能被在岸上的人所强迫,那么这一部分海面就是属于这一块土地的。”
但是,这些表述都不如宾克斯胡克关于火力射程的说法客观易懂。当时,火炮射程约1里格,即3海里,因此很多人便认为一国控制的沿岸海的宽度应为3海里,从而,人们提出了“3海里规则”,即领海为3海里。
美国和英国首先采纳这一领海宽度,随后不少国家都相继实行了这一宽度,于是海洋法中的领海制度随之建立。这样,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以公海和领海的界定为主要内容的海洋法逐渐形成,并一直延续到18世纪上半期。
在现代意义上确认领海管辖权的判例,来自于美国最高法院的斯托雷大法官。他在1824年的一个判例中,应马歇尔大法官的要求,对于“普遍海事管辖权(水面以上)”进行了如下界定:“自延岸炮台射程以内的水域”。
与领海管辖权相对应的概念,叫作公海航行自由。对于公海自由,美国最高法院始终有种偏执般的态度。马歇尔于1812年巡回意见书中曾这样说:公海是一切国家的共同财富。在他看来,使用火炮来保护一国的陆地是合理的,而该国的敌人撤退到公海,退离火炮射程之外时,他们也将是安全的,这就是3海里领海基线的由来。
1958年,冰岛因为不愿与他国分享领海内丰富的鳕鱼,向周边国家提出“12海里”领海线内他国捕鱼船不得进入,这个提议惹恼了英国,经过三次“鳕鱼战争”,英国居然没打赢。于是由欧共体提议在海洋法公约里加入领海线划定,并允许冰岛拥有200海里的经济专属区和12海里领海线,200海里经济专属区可以通过协商进入后共享,但12海里的领海线是具有战略意义的禁区,进入就意味着侵犯。
从国际航海实力上来讲,因为美国不承认别人12海里基线,就可以到3海里以外12海里以内航行。由于美国并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这样一来,美国理论上有权作出两种选择,主要看那一种对美国更有利:一是把自己的主权领海范围设置的更远(超过12海里);二是低于国际法规定的范围。对此,军事评论家张召忠用以下的视频来解读。
实际上无论是领海线还是继续向外延伸的经济专属区,都要靠国家军事实力尤其是海军实力予以保障,否则都是等同虚设,在这一点上,美国是最有实力做到的国家。换言之,因为只要美国不加入,那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规定就对美国构不成限制,那么美国海空军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需求”进入其他国家领海和海上领空。
其他国家由于没有能力远洋航行到太平洋近邻美国西海岸3海里处,也不能到达大西洋美国东海岸3海里处,这就为美国的借口打开了方便之门。众所周知,美国强大的军力和国际影响力,不要说北美洲大陆,就是夏威夷群岛也没人敢靠近,于是他就是用这个3海里的法外之法来突破你的12海里领海线,这个概念已经成了没人能打破的“潜规则”。比如新加坡,由于狭窄的马六甲海峡,这个领海线你怎么给他划?于是在美国的倡导下,形成了那个我们耳熟能详的“无害通过原则”或者叫“自由航行”。
最早,反对《公约》确立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是美国拒绝加入《公约》的直接理由。国际海底制度事关美国的安全利益,第三次海洋会议召开初期,美国曾积极参与整个《公约》草案拟定,其海底政策转向如何在联合国范围内安排具体的资源开发机制,以技术和资本优势确立对深海海底资源的分配主导权和利益垄断。但由于根本理念的差异,在国际海底归属及其资源分配这一攸关海洋秩序面貌的核心问题上,美国与大多数国家争斗逐渐尖锐。
从根本上说,美国不加入《公约》,是基于维护其海洋霸权利益的考虑。从国际海洋制度建立的历史脉络看,显然是发展中国家首先抢占了为《公约》提供“蓝本”的先机,而最终《公约》也体现了发展中国家利益需求,这让美国不满于自身海洋霸权地位遭到的挑战和国际海底开发制度霸权优势的丧失。
于是,里根总统于1982年7月9日明确表示:《公约》关于深层海底矿藏开发部分不符合美国的目标。同时,他发表了“美国海洋政策声明”:尽管美国不是1982年《公约》的缔约国,但承认此《公约》中有关航海权和航空权的规定反映了习惯法,并按照《公约》中除深海床采矿规定以外的规定行事。他还强调说:第一,美国打算接受并按照传统习惯中使用海洋的利益均衡原则行事,例如航行权和航空权。第二,美国将在全球海域依据《公约》反映出来的利益均衡原则行使和坚持其航行和飞越自由和权利。
美国1979年抢在《公约》签订之前,制定了所谓的“航海自由计划”海洋要求。1983年的海洋政策声明同时强调:“美国政府不会默许其他国家单方面地限制国际社会在公海航海和飞越方面的权利和自由的行动,也包括有关公海的其他使用权。”
从美国“航行自有计划”宣布以来,得到了国防部和国务院的贯彻实施。自1979年以来,美军军舰和军用飞机已经不顾超过35个国家的反对声明,在各个海域行使了他们的“权利和自由”,而且他们平均每年都会引发30~40个反对声明。
颇具讽刺的是,就在7月11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奥特加斯(Ortagus)在例行记者会上提及即将到来的“南海仲裁案裁决”三周年,并敦促所有国家根据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解决领土和海洋问题。
对此,外交部发言人耿爽在回答澎湃新闻相关提问也回应了美方“双重标准”的逻辑。耿爽表示,美方自己到现在还没有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却整天把《公约》挂在嘴边,用《公约》来要求其他国家。美国自己退出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却不断利用这一平台对他国的人权状况指手画脚、说三道四、横加干涉。
从法理上讲,作为非缔约国的美国,无权与中国谈条约义务,甚至还侵犯了中国主权;从道义上看,美国为了本国海洋霸权利益,拒绝加入《公约》,却以《公约》为幌子,干涉他国关系,充分暴露其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行径。
那么,好了,你知道为什么美国领海基线只设3海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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