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穿马路一直都是让司机们头痛的问题,尤其是在有红绿灯的情况下依然有人“不惧生死”地闯红灯横穿马路,就好像红绿灯只是给司机看而和行人没有一毛钱关系似的。于是,我们各位司机同胞有了新的规矩必须遵守——礼让行人。

Ok,可能有些人觉得自己跑得快,人行横道附近的车都开得慢,所以不怕。那么高速路呢?

你可能会说,高速路上也有人横穿马路?你肯定在逗我,那不是害人害己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还真有。

近日,在云南元磨高速墨江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行车记录仪所拍下的视频显示:当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料突然前方有一名女性行人从右往左突然闯入,并意图跑步横穿高速。结果车辆因为刹车不及将行人撞飞,之后该名行人因为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这是有多着急的事情需要横穿高速路?

而事故后的处罚更是引起了网上争论。高速交警在调查后判定,该起事故中行人因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与此同时,涉事车辆由于长时间占用超车道,应该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这……你说要是事发时该车辆超速20%以上甚至他跑了,我觉得受处罚到没问题,但上述现象都没有发生。而且从视频看,该高速路一共就两个车道,右边车道往往都是各种大货车在行驶,难道你要司机不停地变道行驶?那不是更危险。

事实上,还真有网友就判罚依据提出了质疑。

该网友称, 超车道相关规定是《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该规定于2004年9月3日公安部令第76号已公布废止。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以后修订的版本中,已经没有超车道这个说法和规定了。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另外,第七十六条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于现在所有的机动车都要求购买交强险,所以这10%的赔偿基本就由交强险赔付。

有理有据。也就是说,这位可怜的司机在为一个十几年前就已经废止的规定买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而更多网友们认为,交警的这一做法无异于和稀泥,行人已经身亡,给行驶车辆判定责任就是要给所谓的“弱势群体”一定的补偿。

这让我想起了之前出差打车时听到的一个真实故事:开车的小伙子说,他有个同行一次载客到了一个路口等红灯,车停住动都没有动,然后一个骑电动车的人不知道怎么想的,直接撞上了他的出租车,小腿骨折。事后,电动车司机肯定是主要责任,但出租车司机也被判赔偿几千块给对方。这位大哥顿感六月飞雪:“他是弱势群体,难道我一个开出租的就是‘中产阶级’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说回这起事故,判罚已出,这位司机是不是委屈我们也不做评论。但是我在想,如果从此走这条高速路的司机都只敢开60码以下的速度会是个什么状况……

横穿高速路或者横穿普通公路的人啊,请你们还是自重。

或许因此赔钱的司机觉得自己冤枉惨了,但是你呢,你付出的可是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