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槐荫区发生一起“天降菜刀案”,有人在楼上扔下一把菜刀、两把尖刀,而事发时楼下正有一对祖孙经过,所幸未造成人员受伤。该案引发各方关注,17日中午,槐荫警方通报称,该案嫌疑人因感情纠纷扔刀,目前已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被刑拘。(7月18日《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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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过失的高空坠物,还是故意的高空抛物,不论有没有砸到人,有没有给人们生命安全造成伤害,这在客观上都严重危害到了公共安全,而不只是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如果公安机关只是以“口袋罪”的寻衅滋事行为立案调查“天降菜刀”事件,由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构不成寻衅滋事罪,最多只能以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给予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只能“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这样的处罚显然过轻,根本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俨然是在放纵高空抛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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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观我国香港特区,对高空抛物者的处罚力度明显重得多。香港法例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B条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容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可见,济南警方在处理“天降三把菜刀”案上,由一开始的寻衅滋事案件改为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这是正确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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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即便是对高空抛物者给予治安处罚,前提条件是必须揪出肇事者。如果公安机关找不到具体的肇事者,不但无法对其进行治安处罚,相反,其他无辜业主要是拿不出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证据,要按照“连坐担责”机制,共同分担民事侵权责任。只不过在这起“天降三把菜刀”案件中,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失、伤害,没有民事赔偿一项。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总之,高空坠物、高空抛物直接关乎到公共安全,在高楼林立的今天,有效保护居民人身生命安全,切实遏制高空坠物、高空抛物事件,必须切实提高高空抛物者的违法犯罪成本,不能放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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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处理高空抛物事件上,不管有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既不能只是以民事侵权案件处理,也不宜按照寻衅滋事案件处理,而应当按照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进行立案处理,必须以属于行为犯而非结果犯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高空抛物者的刑事责任,让其“牢底坐穿”。

当然,不管是防范高空坠物、高空抛物这类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还是能够侦破高空坠物、高空抛物案件,揪出高空坠物者、高空抛物者,必须用好技术手段。一方面,允许居民安装防盗网。另一方面,推动高层建筑安装朝天看的监控摄像头,将阳台、窗户覆盖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