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开庭时,张扣扣表示自己为母亲报仇是天经地义的;
在二审现场,张扣扣强调,“我没做错,我是有血性的男人。”
行刑之前,司法机关安排他和父亲的最后一面,他只对父亲说了五个字:
爸爸,没事的!
行刑之后,张扣扣父亲张福如说:“他们执行了火化,在火葬场,让我把骨灰匣子拿回来,我没要。他们这是冤案,我不服气。我永远不要!”
图一:张扣扣
图二:二审裁定
纵张扣扣已死,这件事情却仍然没有结束,民情未定,民愤未解。
纵观这次审判,人们所关注的正是情理与法律的交锋与抉择。
“情理”是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民意、民风、民俗,即“常情常理”,是人治社会的主角,法治社会的配角。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中,法律是社会群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但情理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的价值在于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以不能罔顾情理。
前段时间,许多媒体将张扣扣为母复仇渲染成英雄孝子的事迹,这样一件“合乎情理”的事情却为他招致死刑,更加增强了民众的同情与愤慨,但是民愤真正的源头并不在这里,我们真正应该看清的与反省的,不是这一次的死刑判决。张扣扣在除夕夜杀害3人,行为恶劣,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死刑判决是符合正义的,他应该为自己做的事情负责,在自己将刀子扎向多年的仇敌时也想到了自己将要承担的责任,在案发后也选择了自首。
我们真正需要看清的,是为什么他要选择这样的方式复仇?
他并不是我们往常观念中的单纯的暴力恶徒,他在生活与工作中接触的人讲他善良温和,只是比较沉默,在案发后也没有逃离,而是自首担责。此次杀人案也是想要为母报仇,在主观动机上为了替母亲报仇,加之工作、生活长期不如意,但谁能说这不如意的境况与13岁时看着母亲在自己眼前被邻居害死无关呢?
但是,为什么选择了手刃仇敌这条路呢?在当今的法治社会,这种伤害对方也将自己的命搭上的办法不是最坏的方式吗?
回溯张扣扣除夕夜杀3人的起因,即为母报仇的案件。1996年8月27日,张扣扣的邻居王某的三子王正军(17岁)将张扣扣的母亲杀害。1996年12月5月,法院对于王正军的判罚下达,有期徒刑7年,同时赔9639.30元。
但张父所接到的赔款仅有约一千元,王正军服刑三年就出狱了。
如果说判决张扣扣死刑是维护正义与社会秩序的,对王家的处理结果是否能维护正义?
在张扣扣案中,民愤真正来源于两次司法审判处理结果的差异。
法律保护的,究竟是什么?如果说法律是维护正义的,这样差异性的处理结果是否能真正维护正义?当正义无法得到维护时,弱者只能选择以暴制暴,纵使这是最坏的一个选择。
不禁想到电影《蚯蚓》,少女子若遭遇校园暴力、威胁、轮奸、被迫援交,一次次无力反抗后选择自杀,而父亲李元术悲痛欲绝,只能选择暴力复仇。弱者在底层哭泣,无力求援只能依靠一己之力宣泄情绪,以暴制暴,试图寻求正义。
若是法律选择性存在,选择性公正,那么只会让强者更加恃强凌弱,弱者更加无力反击,导致弱者忍气吞声,要么走向自我灭亡,要么走向扭曲反抗。就如电影《蚯蚓》,少女子若走向了自杀,其父亲选择了复仇。
现实中也会有这般无奈的以暴力还击暴力,却是两方鱼死网破,可能还牵连无辜,滋生社会戾气。暴力,绝对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而真正应该站出来维护正义的,是法律;真正能有力回击黑暗的,也是法律。
律师邓学平说,“司法的合法性源于它对社会的满足和对正义的回应。而不是简单的、机械的做出一个判决。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本质上是在界定一个社会共同体所能容忍的行为底线。”
是非善恶,既有道德衡量的标准,也有法律评判的尺度,法治社会,法律和理性应当战胜情感。而在法治社会,法律是安于遁守,还是且守且修?我们不希望看到第二个张扣扣,希望司法足以让弱者安心,让弱者不再选择以暴制暴。正义与人民,应当交由法律来维护。当民众能放心地依赖法律之刃,惩戒社会邪恶之风,正义与法律完美融合,社会戾气将随之消散。
参考来源
央视新闻《张扣扣被执行死刑:曾在除夕夜连杀3人,刑前见家属》
法院报《法治社会,法律和理性应当战胜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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