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根据应急部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部署安排,山东省应急厅开展了为期12天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异地重点执法检查。此次检查共成立检查组8个,聘请安全专家23名,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80家,发现问题1682项,责令停止生产和暂时停产企业6家,立案处罚6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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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省应急厅公示了第一批21家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7月6日,公示了第二批23家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现将剩余第三批25家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具体如下:

NO.1

5月22日,省应急厅第五检查组会同临沂市、莒南县应急局对莒南国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氯化工艺、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未按规定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氧气缓冲罐没有使用氧气压力表,使用普通压力表,没有禁油标识,硫磺仓库内应急灯、有毒气体报警器的电气接口没有完好封堵,降低了防爆等级,硫酰氯管道用玻璃管流量计和部分玻璃管管道。临沂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2.7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

5月23日,省应急厅第五检查组会同临沂市、兰山区应急局对临沂市金秋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氧化工艺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使用伪造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甲醇储罐防火堤破损;甲醇卸车区编号317的可燃气体电缆接口没有封堵,达不到防爆要求;罐区静电释放器非防爆,静电危险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型静电释放器。临沂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6.4万元的行政处罚。

NO.3

5月24日,省应急厅第五检查组会同临沂市、郯城县应急局对山东阳煤恒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硫磺(副产品);未按规定执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电解工艺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重大危险源评估备案后,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氯乙烯和丙烯球罐没有就地液位计、没有高低液位报警回路,氯碱厂电解单元报警器前端防爆盖全部密封不严。临沂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副产品硫磺、没收违法所得44.9万元、罚款36.5万元共计81.4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检查中,发现临沂荣盛化工有限公司、临沂风雷化工有限公司、临沂星泰化工有限公司、池州豪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4家单位存在向未经许可的山东阳煤恒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危险化学品硫磺的行为,因已超出应急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临沂市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分别移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NO.4

5月25日,省应急厅第五检查组会同临沂市应急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对中化山东肥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液氨球罐支腿未粉刷防火涂料,硫磺库入口无人体静电释放器,库内使用铁质工具,移动式金属装载机未做设计接地。临沂市应急局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6.8万元的行政处罚。

NO.5

5月26日,省应急厅第五检查组会同临沂市、费县应急局对临沂益鑫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甲醇罐连续使用的氮气管线未设止回阀,也未在根部设切断阀。临沂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4.9万元的行政处罚。

NO.6

5月27日,省应急厅第五检查组会同临沂市、临沭县应急局对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氧化工艺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使用伪造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临沂市应急局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申请、责令限期改正、罚款7.2万元的行政处罚。

NO.7

5月28日,省应急厅第五检查组会同临沂市、罗庄区应急局对山东恒昌聚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氢气充装管道一处法兰未静电跨接,压缩机入口球型缓冲器未设静电接地设施,氢气充装区域间歇使用的氮气管道上未设止回阀,也未在切断阀之间设检查阀。临沂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NO.8

5月29日,省应急厅第五检查组会同临沂市、沂南县应急局对山东省舜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临沂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NO.9

5月30日,省应急厅第五检查组会同临沂市、沂水县应急局对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临沂市应急局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0

5月31日,省应急厅第五检查组会同临沂市、沂水县应急局对山东沂联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使用伪造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临沂市应急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1

5月25日,省应急厅第二检查组会同淄博市、张店区应急局对山东民基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将应急预案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淄博市张店区应急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2

5月22日,省应急厅第八检查组会同菏泽市应急局、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对山东易达利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执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019年4月18日公司C-330塔内分布器进行割除拆检作业方案,未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受限空间作业中定时监测气体时间超过2小时。菏泽市应急局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3

5月24日,省应急厅第八检查组会同菏泽市、鄄城县应急局对菏泽华意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氯化工艺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菏泽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4

5月25日,省应急厅第八检查组会同菏泽市、郓城县应急局对菏泽瑞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菏泽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0.9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5

5月26日,省应急厅第八检查组会同菏泽市、巨野县应急局对山东恒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甲醇车间精脱硫工段涉及加氢工艺作业,3名操作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菏泽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6

5月27日,省应急厅第八检查组会同菏泽市、巨野县应急局对山东晨耀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菏泽市应急局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0.9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7

5月28日,省应急厅第八检查组会同菏泽市、成武县应急局对山东省成武县中新能科技燃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未按规定执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018年1月1日制定的检维修方案未进行风险评估,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签字,对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分析、隔绝置换、安全措施、技术交底等未作书面记录,2019年5月检修时未制定检维修方案。菏泽市应急局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8

5月29日,省应急厅第八检查组会同菏泽市、单县应急局对单县欣润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氯化工艺、氟化工艺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封闭式氯化釜生产车间内未设置配套吸风和事故氯气吸收处理装置。菏泽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9

5月30日,省应急厅第八检查组会同菏泽市、曹县应急局对山东菏泽福林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氧化工艺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未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车间二层视频监控采用非防爆型。菏泽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3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0

5月31日,省应急厅第八检查组会同菏泽市、定陶区应急局对定陶县隆昌糠醛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菏泽市应急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1

5月22日,省应急厅第三检查组会同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东营金茂铝业高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按规定执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7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2

5月23日,省应急厅第三检查组会同东营市、利津县应急局对山东盛起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东营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7.92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3

5月24日,省应急厅第三检查组会同东营市、垦利区应急局对垦利县更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东营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4.95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4

5月28日,省应急厅第三检查组会同东营市、河口区应急局对山东常青树胶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东营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7.92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5

5月29日,省应急厅第三检查组会同东营市、广饶县应急局对山东东方华龙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东营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4.95万元的行政处罚。

编后:

行政处罚是手段而非目的,目的是为了让企业纠正违法行为,并使同类企业主动预防违法行为发生。山东省将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对关键岗位人员无证上岗、高风险作业违章、安全设施设备防线失守、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合规等违法行为进行“手术治疗”,坚决压减重大事故隐患,切实提高企业违法成本,让企业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继续加大宣传曝光力度,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增强执法震慑力和影响力,不断巩固放大执法检查效果。

第二批危化品异地重点执法行政处罚信息

NO.1

5月27日,省应急厅第四检查组会同潍坊市、昌邑市应急局对潍坊威森格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从事动火作业(编号WSG2019051401),电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低压电作业(编号WSG2019050901);液氯报警仪设定不符合标准要求,氯化氢气体检测报警仪QTBJ04信号超下限报警,氯化氢分馏塔塔塔底液位控制回路PID-LV401未投用,放空阀PID-TV701未投用,氯化氢、溴化氢合成炉接线盒防爆等级为BT6达不到C级防爆要求;氯化氢分馏塔塔底液位变送器损坏,1#仓库南氯化氢报警仪故障;液氯钢瓶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液氯储存与生产区未分开,空瓶与重瓶未分开;未按规定执行动火、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昌邑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九十六条第三项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

5月24日,省应急厅第四检查组会同潍坊市、寿光市应急局对山东鲁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液氯储存区电视监控设置在卸车区,未设置在液氯重瓶仓库内。寿光市应急局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9.6万元的行政处罚。

NO.3

5月22日,省应急厅第四检查组会同潍坊市、寿光市应急局对山东昊邦化学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2名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寿光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7.7万元的行政处罚。

NO.4

5月30日,省应急厅第三检查组会同东营市、广饶县应急局对广饶科力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柴油加氢制氢装置三楼存在硫化氢气体泄露风险,未安装有毒气体报警器;罐区控制室内机柜间门口未安装挡鼠板;罐区可燃气体报警器有多台显示报警值偏移较大;仪表班长未取得化工自动化仪表作业证上岗作业。广饶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6万元的行政处罚。

NO.5

5月26日,省应急厅第三检查组会同东营市、东营区应急局对东营胜利中亚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醇罐区北侧甲醇泵区未配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东营市东营区应急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NO.6

5月24日,省应急厅第三检查组会同东营市、垦利区应急局对东营市德先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2018年度现场处置方案演练频次不足。东营市垦利区应急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NO.7

5月26日,省应急厅第二检查组会同淄博市、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山东新华万博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金属钾存储不符合要求,库内视频监控不是防爆型、库外灭火沙不是干沙;甲醇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无法使用;动力厂房西北角液氨储罐附近洗眼器超过15米的保护半径,二甲酯风机房东侧硫酸罐周围15m范围内未设置洗眼器,冷冻机房液氨罐未设置洗眼器、淋洗器;冷冻机房液氨罐未设置氨泄漏报警器,异丁苯车间二层备料间可燃气体报警仪安装高度不足,现场无声光报警,甲醇罐区、液氯实瓶库可燃和有毒品气体报警仪无声光报警;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氧化工艺培训合格,未取证上岗作业。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9万元的行政处罚。

NO.8

5月28日,省应急厅第二检查组会同淄博市、周村区应急局对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R142b生产装置二层光化塔区域氯气泄漏报警器设置数量不足。淄博市周村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NO.9

5月22日,省应急厅第二检查组会同淄博市、博山区应急局对山东东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供水中心2台循环水泵、40万吨/年硫酸装置P-101/B电机静电接地缺失;40万吨/年硫酸中间罐接地断接卡连接不规范,搭接处面积不够。淄博市博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0

5月25日,省应急厅第六检查组会同聊城市、莘县应急局对聊城隆盛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对氯苯甲醛装置防爆区域内使用非防爆设备。莘县应急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1

5月25日,省应急厅第一检查组会同济南市、章丘区应急局对山东晋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济南市章丘区应急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2

5月26日,省应急厅第一检查组会同济南市、莱芜区应急局对山东固德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2018年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济南市莱芜区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0.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车间技术员作出罚款0.12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3

5月27日,省应急厅第一检查组会同济南市、莱芜区应急局对莱芜市泰山焦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焦炉地下室南侧2台报警现场无声光报警;焦化皮带智能监控系统和电机集中监控系统无报警音响,未实现声音报警;脱苯区域有毒气体报警器引入巡检室,未引入有人值守的控制室声光报警;初冷器南侧一氧化碳报警器设置数量不足;脱硫塔、洗苯塔、粗苯装车台未安装气体报警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涉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煤气作业、动火作业)。济南市莱芜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4

5月28日,省应急厅第一检查组会同济南市、莱芜区应急局对山东宝鼎煤焦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硫磺未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济南市莱芜区应急局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4.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0.15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5

5月29日,省应急厅第一检查组会同济南市、钢城区应急局对莱芜天元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外来施工单位莱芜钢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1名从业人员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到期未复审,并于2019年5月6日、7日、9日进行动火作业。济南市钢城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莱芜钢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0.15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6

5月21日,省应急厅第七检查组会同滨州市、滨城区应急局对山东泓瑞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甲醇钠仓库内防爆箱穿线处未采用防爆挠性连接管,接头未密封;甲类仓库中间防火分区(储存氯丙酸甲酯、丙酮等)防爆排风扇接线管脱落。滨州市滨城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7

5月22日,省应急厅第七检查组会同滨州市、沾化区应急局对山东沾化通远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立式罐区装卸栈台未采取防静电专用接地措施,防爆控制箱未采取接地措施,卸车管道紧急切断阀未采取接地措施;溶剂油装置机泵入口永久过滤器未设置独立静电接地;可燃液体管道进出装置处未采取接地措施。滨州市沾化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8

5月22日,省应急厅第七检查组会同滨州市、沾化区应急局对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苯胺装置东部氢气管道转弯处底部未加接地;加氢装置P6102A操作柱静电接地与二硝计量泵操作柱连接在一起,未接地。滨州市沾化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9

5月24日,省应急厅第七检查组会同滨州市、无棣县应急局对无棣锐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无棣县应急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0

5月27日,省应急厅第七检查组会同滨州市、阳信县应急局对山东省阳信隆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阳信县应急局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1

5月28日,省应急厅第七检查组会同滨州市、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东亿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未做到专款专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2

5月30日,省应急厅第七检查组会同滨州市、博兴县应急局对滨州市鸿海涂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未按规定执行动火、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博兴县应急局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3

5月31日,省应急厅第七检查组会同滨州市、邹平市应急局对邹平智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未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邹平市应急局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一批危化品异地重点执法行政处罚信息

NO.1
5月22日,省应急厅第一检查组会同济南市、济阳区应急局对济南鼎创双济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及苯乙烯和丙烯酸的设备设施未设置必要的安全联锁及紧急排放系统。济阳区应急局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
5月23日,省应急厅第一检查组会同济南市、济阳区应急局对济南弘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未及时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氯乙酰氯生产工艺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氯),未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济阳区应急局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NO.3
5月21日,省应急厅第一检查组会同济南市、平阴县应急局对北杉化学(济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平阴县应急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NO.4
5月21日,省应急厅第二检查组会同淄博市、沂源县应急局对淄博汇佳橡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3万吨/年橡胶填充油装置二层北侧循环氢管道法兰缺少静电跨接线、氢气管线大部分法兰未跨接;新氢缓冲罐只有一处接地;新氢压缩机西侧一处防爆操作柱、防爆接线箱外壳未接地;TV-8104阀组压力表损坏。沂源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NO.5
5月27日,省应急厅第二检查组会同淄博市、桓台县应急局对淄博汇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原材料干燥搅拌电机机壳未接地;氢氟酸东罐区北侧硫酸电机外壳未接地;硫酸罐(V302)、尾气处理放空管无防雷接地设施。桓台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NO.6
5月29日,省应急厅第二检查组会同淄博市、临淄区应急局对山东蓝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醇岗(加氢工艺)岗位班长李国华、副班长张庆杰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而上岗作业。临淄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
NO.7
5月30日,省应急厅第二检查组会同淄博市、临淄区应急局对淄博春旺达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临淄区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NO.8
5月24日,省应急厅第二检查组会同淄博市、高青县应急局对山东汇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作业场所(地磅室、巡检室)设置相关安全设施。高青县应急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NO.9
5月25日,省应急厅第四检查组会同潍坊市、滨海区应急局对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编号FSH-AGKJL01-0001239的动火作业票上,作业安全措施中写明“加盲板”,但没有开具抽堵盲板作业票;丙烯腈装卸区、罐区、小罐区(丙烯醛)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滨海区应急局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0
5月30日,省应急厅第四检查组会同潍坊市、青州市应急局对青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人员孙凤良、李雪松证件于2018年4月到期未复审;临时用电(编号002)作业人员房宪祯低压电工操作证到期未复审;编号001动火作业票上的动火人员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工种未填写;装置停工进装置界区加装盲板,未提供盲板作业票;芳构装置界区、富气压缩机区域、轻烃泵房等作业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和危害告知牌;抽查5份职工三级教育培训档案,赵小勇、朱永胜、王化峰培训教育学时不足,冯伟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卡空白,刘惠无教育卡。青州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9.2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1
5月23日,省应急厅第四检查组会同潍坊市、寿光市应急局对寿光市永康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寿光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2
5月24日,省应急厅第四检查组会同潍坊市、滨海区应急局,对山东瀛洋香精香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动火安全作业(编号:DH-190516001)作业地点为在运行易燃易爆罐区,未执行一级动火作业制度;多聚甲醛原料库入口安全警示标识不全,无危险化学品标识。潍坊市应急局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3
5月28日,省应急厅第四检查组会同潍坊市、昌邑市应急局对潍坊通润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不符合规定,2018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不足。昌邑市应急局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4、15
5月29日,省应急厅第四检查组会同潍坊市、诸城市应急局对诸城泰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执行检维修和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氰酸燃气热风炉项目,签订的安全合同书未明确甲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工程无施工方案,未办理相关作业票证,无施工监督检查记录,无风险告知和安全交底记录。诸城市应急局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副总经理刘伟峰作出罚款0.6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6
5月26日,省应急厅第六检查组会同聊城市、东阿县应急局对东阿东昌焦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粗苯工段2个汽包安全阀根部阀未锁定;煤气压缩机东1个汽包未设安全阀;车间员工使用非防爆手机;焦炉车间地下室使用非防爆通风机,煤气管道远程控制阀执行机构不防爆;粗苯操作室2台电话机不防爆;排渣泵和下液泵的防爆控制开关上缺少螺栓6个;煤气压缩机北侧3台循环水泵电机不防爆;循环水南侧一电气控制箱内有裸露电源线头;地下室南侧一台防爆电机的接线密封口螺栓缺少,防爆等级不够;交换机房室内钟表不防爆。东阿县应急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7
5月22日,省应急厅第六检查组会同聊城市、高唐县应急局对山东鑫淼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执行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多份作业证没有进行作业前分析,动火分析与作业的时间间隔超过30分钟,焊接作业没有办理相应的临时用电作业票,编号为XM20190408的受限空间作业未进行氧含量分析,签批不完整。高唐县应急局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8
5月26日,省应急厅第六检查组会同聊城市、冠县应急局对冠县新瑞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抽查2019年3月23日教育培训档案和当日糖化、蒸馏岗位交接班记录,发现参训人员名单中的梁中超、邱振国、刘泽郡、韩克瑞、姚书波5人实际当班操作,与培训记录不符。冠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9
5月23日,省应急厅第六检查组会同聊城市、临清市应急局对临清市康泉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执行动火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临清市应急局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0
5月24日,省应急厅第六检查组会同聊城市、阳谷县应急局对山东金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阳谷县应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1
5月22日,省应急厅第六检查组会同聊城市、茌平县应急局对茌平县诚远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未设紧急停车系统、安全仪表系统;DCS控制系统无操作规程,DCS控制系统不能起到自动控制切断的作用;DCS控制系统未进行正规设计,现场采用普通小型空压泵;厂区洗眼器缺少(仅有2个),服务半径不符合规范要求;抽查编号为AQ-SX-002的受限空间作业票,发现作业前无岗位当班班长验票时间,涉及临时用电未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氧含量测试栏填写错误。茌平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2.75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2
5月23日,省应急厅第七检查组会同滨州市、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对无棣海洋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无棣海洋化工有限公司车间涉及氯化工艺,操作工任树连、王居海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而上岗作业;安全生产费用未做到专款专用。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 | 山东省应急厅 编辑 | 化学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