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因承担行政职能或者行政执法职能,经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机构。参公单位的管理模式和党政机关基本一样,唯一不同的是使用的编制是事业编制。参公事业人员和公务员的管理模式也是一样的,只是在部分地区人为在参公人员和公务员之间设有一定限度的障碍。

公务员实行的是职级晋升,参公人员也是。因此参公事业单位中,是不可以证明聘技术职称,执行职称工资的。参公单位为综合管理类,要想晋升,只能走办事员、科员、副科、正科、副处等这条职级晋升道路,享受和公务员一样的职级待遇,不能评聘初级、中级、高级职称,执行职称工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同样,参公单位的领导人员,也不能“双肩挑”。只有在纯事业单位,才有执行“双肩挑”的规定和可能。非参公的事业单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评聘了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果能力优秀,得到组织认可,提拔为管理人员,依然可以选择执行职称工资,不过有名额限制。按规定事业单位中可以执行职称工资、评聘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超过管理岗位的三分之一。

在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因登记为参公身份,中断了技术职称评聘的事业人员,在本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因原事业单位不再参公管理,失去了参公岗位,其参公身份和待遇也面临“无枝可栖”的尴尬境况。率先完成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辽宁省出台规定,允许这部分因参公人员中断职称评聘的专业技术人员,重新续评职称。参公年限可以等同认定为职称评聘年限,部分符合规定的参公人员,可以直接晋升一级的职称待遇,也算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因参公中断职称评聘的一种补偿。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