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任某向老于、老杜二人借款200余万元,而任某却拒不还款,老于、老杜得知某公司还欠债务人任某300多万元,而任某却怠于行使该项债权。为追回欠款,老于、老杜向临湘法院起诉某公司,要求某公司代任某负担债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任某先后向原告老于、老杜借款共计191万余元,并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息随本清。2018年4月,法院判决任某偿还欠款,而任某拒不偿还。2015年5月,某公司与任某终止了一项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合作协议,就退还履约保证金及相关费用事宜达成协议。某公司向任某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任某工程款,押金人民币362万元”的欠条,但未依协议约定退还任某的款项。

法院认为,代位权诉讼中,原告老于、老杜与任某具有债权债务关系,任某与被告某公司亦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请求成立,故法院判决被告临湘市某公司向原告老于、老杜偿还所欠第三人任某债款本息342万余元。

法官说法: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因而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失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诉请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简而言之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