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建筑资质办理的前提是企业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要求,而人员社保是资质申请中的硬性条件,社保不达标就领不到资质证书。有些时候,建筑企业明明足月交了社保,还是被认定为社保无效,这是怎么回事呢?其实,遇上这种情况的,大多是触碰到了“重复社保”这条红线。如果建筑企业办理资质时,使用了挂靠过来的人员,最后出现了个人拥有多个社保,这种情况下,就会被认定为社保无效。接下来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关于社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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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质办理企业在注册所在地为员工购买社保的,人员社保符合资质办理的需要;

2、在企业注册地以外为人员购买社保的,企业在出示当地的社保登记证明后,人员社保材料有效;

3、企业分公司在注册地以外为员工购买的社保,也可以用作建筑企业的资质办理,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和在当地的社保登记证明即可。

4、社保证明材料内容中应包括: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同时应附企业的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帐凭证、或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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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所述,我们知道人员社保不一定要在企业注册所在地缴纳,只要能够提供社保购买当地的登记证明即可。如果是由分公司购买人员社保的,提供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当地社保登记证明就行。另外,所使用人员的社会保险必须以办理企业的名义支付,以个人名义缴纳的款项无效。对于办理资质的建筑企业,准备的人员社保材料中,人员社保的缴纳应为办理企业,而不是其他无关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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