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征地拆迁热浪不减,很多城市被征地拆迁的房屋中还存在带有院落、空地的房屋,当这种房屋遇到拆迁的时候,院落是否能够得到补偿?如何补偿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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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有些征收方为了压缩赔偿数额,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征收房屋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如下三部分内容:(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其认为,该法条未将房屋附带的院落、空地规定在补偿范围内,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首先,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是用于征收范围内整块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我们的房屋所占面积,也包括空地、院落的面积;同时被征收人对院落和空地也有使用权,征用剥夺被征用人的使用权,对于其使用权益有损失,从理论上应该补偿。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中明确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该项答复可以直接作为被征收人主张对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补偿的法律依据。

所以,不管是从理论还是法律上,对被征收房屋的院落、空地都应该有相应的补偿,仅仅依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补偿是不合理的。

那么,对于房屋附属的院落和空地如何补偿才合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同时,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提到的对于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所以,在房屋拆迁中院落和空地的补偿数额,应当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并依法登记在内,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补偿。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为了实现低补偿,快速完成征收工作,有时候故意不对被征收房屋附属的空地与院落予以补偿,如果被征收方遇到这种情况一定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