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谢松宸

近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对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广西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能源部原副部长王正受贿一案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正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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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正在担任广西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能源部部长助理、副部长,广铁公司总经理助理,以及来宾市合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潘某、白某、黄某、姜某等5人所在的公司在项目招投标、优先支付货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先后收受上述5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5万元。2018年3月24日,王正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投案,同月26日、27日,王正向纪检监察机关退出违纪所得44.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5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正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正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