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企业挂靠所引起的法律责任(二)

建设工程施工涉及诸多法律关系,除了挂靠人、被挂靠人、发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外,还存在着挂靠人、被挂靠人与材料出卖人或设备租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在建筑物倒塌造成第三人损害时,发包人、挂靠人、被挂靠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需要明确在此情形下,各方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做到心中有数,防范于未然。

一、挂靠人、被挂靠人与材料出卖人、设备租赁人之间因挂靠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与材料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与设备租赁人签订租赁合同。当挂靠人因拖欠材料出卖人货款或设备租赁人租赁款,材料出卖人、设备租赁人对挂靠人提起诉讼或对挂靠人、被挂靠人共同提起诉讼,挂靠人、被挂靠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挂靠行为为建筑法明令禁止,但挂靠仅影响建设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不影响施工中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尽管存在挂靠行为,买卖建筑材料合同和设备租赁合同都是有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情形下确定法律责任,需要区分挂靠人对外以谁的名义签订材料买卖合同、设备租赁合同。 如果挂靠人对外仅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仅约束挂靠人和材料出卖人或设备租赁人,即出卖人或租赁人仅能向挂靠人主张权利,由挂靠人承担偿还货款或租赁款的法律责任。但是,这里还需注意这个问题:挂靠人虽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出卖人、租赁人有理由相信挂靠人是在履行与被挂靠人的施工合同义务有关的职务行为,抑或构成表见代理,这种情形应视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发生民事行为,此时,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则由被代理人(被挂靠人)承担,即,偿付材料款、租赁款的民事责任应由被挂靠人承担。当挂靠人对外明确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签订合同时,无论出卖人、租赁人是否明知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均应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被挂靠人是合同相对人,是形式上的合同主体,挂靠人是合同实际履行主体,应共同对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被挂靠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挂靠人追偿。

二、挂靠人、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责任

在挂靠关系中挂靠人通常要向被挂靠人交纳一定的管理费,作为借用资质的对价。若挂靠人未支付或未全部支付管理费时,被挂靠人起诉挂靠人要求支付挂靠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挂靠人、被挂靠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挂靠合同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被挂靠人向挂靠人主张管理费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依照建筑法的规定,被挂靠人出借资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还要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责任。

由于挂靠行为,被挂靠人可能承担了对工程质量问题的连带责任、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责任、材料款及租赁款的偿付责任,此时,被挂靠人可以向挂靠人追偿。但是,由于被挂靠人承出借资质本身具有过错,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时,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其与挂靠人之间的内部责任为按份责任,有观点认为,因承包合同的权益实际上由挂靠人享有,义务实际上也是由挂靠人承担,而被挂靠人取得的收益只是管理费,故可以考虑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按份责任。

三、在建筑物倒塌造成第三人损害时,挂靠人、被挂靠人的责任

因挂靠人施工的建筑物倒塌造成第三人损害时,挂靠人、被挂靠人应如何承担责任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追偿。”由于存在挂靠关系,此处的施工单位应当包含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故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对建筑物倒塌造成的第三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