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小李入职B公司,B公司人事制度规定员工工作累计满10年的,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小李从去年开始享受10天带薪年假,元气满满,幸福爆棚啊!

去年开始,小李响应国家二胎政策积极造人,今年5月荣升二宝妈,妥妥实现二胎的人生目标。临近休假,小李掐指细算基本假98天、广东省奖励假80天、剖腹产30天(深知大龄产妇体力不支,就等着挨一刀),稳稳地休208天,再加上今年带薪年假10天,2019年就这么完美地被计划了!心花怒放!!!普大喜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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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小李办理休假手续时,

人事部门告知:

员工休了产假的,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

呃~~呃~~,

猜中了开头,却没猜中结局!

都是套路啊!

公司这一做法是否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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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急别急,律师为您解答:

焦点一

产假和带薪年休假是什么性质的休假待遇?

可以混为一谈吗?

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法律规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且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产假是指在职女员工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年休假是针对职工的一种普遍规定,是一种普通的权利,而产假是针对女职工的一种特别规定,是一种特殊的权利。

产假只适用于生育女职工,而年休假适用于全体职工,产假和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目的和作用明显不同,对女职工而言,不能因享受特殊规定权利而丧失普通权利。

二者不一样,

不一样,

不一样!

重要事情说三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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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二

休了产假就不应该再休带薪年休假,有无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3条: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6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职工享有休假权利,产假属于法定假期不得在在年休假中扣除。 且法律进一步明确了,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的五种情形的,如:寒暑假(例如:教师)、请事假、请病假(三种情形)。

若小李不存在上述五种情况,则并不影响继续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

可见,

B公司人事部无权用产假冲抵带薪年休假,

剥夺小李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