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自古民风淳朴、崇尚农耕、注重礼仪,关注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虽然因为纷繁复杂的原因,各种矛盾纠纷无法避免,但无论从官方到民间,“以和为贵”的思想深入人心,息讼思想一以贯之于中国法制史。换言之,中国古代的法制史是一部引礼入律的发展史,直至近代乃至现代,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都还有数千年中华文化的影子,根深蒂固地影响着一代又一代人。

夏商周秦汉息讼思想之缘起

在夏商周时期,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夏商两朝是神权政治盛行的时代,“天罚”和“神判”是夏商时期诉讼制度的典型特色。到西周时期,周公制礼成为中华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周公制礼是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中损益,融合周族的礼制,制定通行全国的比较系统化的周礼。通过制礼,周礼成为指导国家运行的大法,规范调整西周时期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西周时期,初步区分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称为“狱”,意为“罪名相告”;民事案件称为“讼”,意为“财货相告”。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逐渐分野,重刑轻民的端倪初步显现。

直至秦朝,区分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秦朝把贼杀伤、盗他人等杀人、伤人、偷盗等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诉讼成为“公室告”。对于“公室告”,官府必须受理;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髠子及奴妾的犯罪”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对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这一方面反映了中国古代尊长在家庭中的地位以及等级制度森严的社会现状,更重要的是反映了当朝统治者的“息讼”思想。对于没有危及统治的一些民间矛盾纠纷,不允许滥诉,由家族、宗族自行解决。

汉朝在汉武帝时期奉行黄老思想,无为而治、约法省刑。汉武帝之后,则实行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正式确立。汉朝鼎鼎有名的司法制度“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体现了慎刑思想,给司法活动涂上一层仁政的色彩,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促进了引礼入律的进程。

隋唐宋息讼思想之发展

隋朝因时间短暂,在法制史上留下的珍宝不多。而唐朝则对之前的法律制度、诉讼制度进行了继承发扬,影响了后世历朝历代及东南亚各国,形成了中华法系,成为中国法制史上一颗璀璨的明珠。

在唐朝,禁止越诉。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邀车驾”“登闻鼓”和上表等形式向皇帝告诉。唐朝的息讼思想除了体现在禁止越诉外,主要体现在告诉的限制上,内容包括:卑幼不得控告尊长、卑贱不得控告尊贵、在押犯只准告狱官虐待事、八十岁以上和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只准告子孙不孝或同居之内受人侵害事。禁止投匿名信控告,提起诉讼时,须注明年月并陈述事实,不得称疑。

另外,唐朝虽然是中国历史上最辉煌灿烂的时代,开放兼容,但依旧存在尊卑有别、良贱有别等情形。例如,在“十恶”中就有“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即“不睦”,体现了封建等级制度森严。

保辜制度也是唐朝息讼思想的重要体现。保辜制度是唐朝特有的制度,明确因斗殴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即如果受害人在辜限期内死亡,各依杀人论处;如果是在辜限外或虽然在限内,但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死亡的,则各依殴伤法中的伤害罪论处。保辜制度也是唐朝统治者为了缓和矛盾、息诉罢访、重视农耕采取的措施。

宋朝的息讼举措在我国法制史中具有典型意义,规定了“务限法”。其实“务限法”在唐朝就有,宋朝继承了唐朝的这一司法制度,规定在农务繁忙季节中停止农业审判。规定每年农历二月初一“入务”,即开始进入农忙季节,直到九月三十日止。在“务限”期内,州县官停止受理有关田宅、婚姻、债负、地租等民事诉讼。限满之日即十月初一日,方可受理上述民事诉讼案件,直至次年入务日。“务限法”体现以农为本的中国传统立法的价值取向,也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息讼思想。经过几个月的“冷处理”,很多民间矛盾便能自行化解,不至于引发诉讼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有利于社会和谐。

元明清息讼思想之延续

元朝作为少数民族政权,其立法指导思想是“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因俗而治、蒙汉异制”,故而在立法上创新不多,元朝的特色是“诉讼”在法典中独立成篇。

明朝在礼教和息讼方面主要体现为“旌善亭”“申明亭”制度。朱元璋要求各府、州、县等各级官府都要建“旌善亭”和“申明亭”。“旌善亭”是专门用来褒奖辖区范围内所发生的好人好事,即所谓“善人义举”;主要由宗族耆老负责,将相关实际摹写在亭中,鼓励人们积极向善。“申明亭”则是将辖区范围内所发生的“坏人坏事”和刑部选录的全国各地官吏违法犯罪、影响较大的事情都摹写在亭中,以达到警醒人们不要重蹈覆辙的效果。

在息讼方面,“申明亭”所能发挥的重要作用表现在,它是一个处理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的场所,“若户婚、田宅、斗殴者,则(耆老)会里胥决之”。这就是说,民间发生了婚姻、田产等民事案件及轻微刑事案件,都由德高望重的宗族耆老们予以仲裁和处理,且调解为必经程序,不得越诉。如越诉要受到惩罚,仍发回由里老处理。故在明朝,“申明亭”在化解矛盾纠纷、息讼罢访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清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在息讼思想方面少有流于后世的创新举措。

悠悠华夏,沧桑巨变,不变的是勤劳善良勇敢的中国人民朴素的情感。一代代人执着地探索着人与人之间相处的“密码”,缔造出一个接一个的盛世繁华。我们依旧相信,与人为善,坦诚包容,是镌刻在生命中的基因,带领着中华民族不断向前,引领着世界文明的方向。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19年第10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