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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打出的全面取消施工图审查第一枪,是对于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3月发布的《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在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等方面,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的积极响应。

具体而言,山西围绕施工图审查制度进行了三大改革:1)取消施工图审查环节;2)实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与重大工程专家论政制;3)落实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责任制。其中,2和3分别从事前和事后对于取消施工图审查后的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做出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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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将“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责任制”再次推上风口浪尖。事实上纵览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伴随着“行政审批→自律管理→试点取消”的政策生命周期,设计质量责任一直是设计单位的主体责任,且呈现出逐渐集中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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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阶段:

审批责任、审查责任、设计质量责任并行

我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设立于2000年:2000年1月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2000年9月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施工图审查的内容做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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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了施工图审查制度的法律地位,2000年2月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就施工图审查行政审批中的责任作出界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由于施工审查机构与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承担了审查责任与审批责任,因此某种程度上为设计单位分担了设计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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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律管理阶段:

审查责任与设计质量责任并行

2004年5月的《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施工图审查由行政审批改为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后,2004年6月建设部便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为非行政审批的施工图审查提供了政策支持:施工图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且审查后无需再经过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可直接作为施工许可的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也对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工作中承担的审查责任细化规定: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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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在审查机构与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合同关系中,审查机构仅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內容承担失察之责,设计质量责任的主体依然是设计单位。但审查机构也需向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在某种程度上分担了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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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图审取消阶段:质量终身责任制

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发布,开启了取消施工图审查的试点工作。这将政府和审图机构在审查中分担的部分责任“归还”给设计师,“谁设计谁负责”的思路逐渐成型。

取消图纸的第三方送审环节,与此同时建筑师负责制的发展脚步逐渐加快。由于国内建筑师基本只参与整体构思和设计图纸等工程前期工作,因此建筑师负责制往往体现为《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的设计“质量终身责任制”,即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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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山西发文严格落实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责任制,也就勘察设计单位和相关人员的终身责任作出了明确:设计单位的总建筑师对负责的设计文件终身承担技术责任,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及编制(设计)、校对、审核、审定等环节相关人员,依据职责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终身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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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审查→政府监管→政府取消的施工图审查改革进程,工程设计质量责任也实现了向完全向责任主体——工程设计企业的集中。在这一显性趋势下,从业人员应把好质量关,也可以用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转移职业风险,在保险力量的帮助下更好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