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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音乐版权商业发行平台VFine Music起诉短视频MCN机构papitube侵犯日本独立音乐厂牌Lullatone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这是国内首例短视频MCN机构商用音乐侵权案。

(图为Bigger研究所官方微博发出的致歉声明)

热点事件回顾:

近日,papitube旗下公司博主@Bigger研究所拍摄了一支名为《维密后台,奥斯卡红毯必备,美白牙齿小技巧》的视频。相关视频的互联网平台播放总量高达2039万,评论和转发数也一度突破25万。

但是,@Bigger研究所未经授权使用了Lullatone2011年发布的原创歌曲《Walking On the Sidewalk》。该歌曲自2011年发行以来,于在线流媒体音乐播放平台Spotify上播放量共计超过8万次,具有明确的商业版权价值。

(Lullatone是日本知名独立音乐厂牌)

到了7月23日,国内音乐版权商业发行平台VFine Music受Lullatone委托,起诉短视频MCN机构papitube侵犯Lullatone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案。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作为国内首例短视频MCN机构商用音乐侵权案,papitube被要求赔偿音乐版权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一、 短视频平台的社会化传播现状

短视频是指目前在众多互联网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时长几秒到几分钟不等、适合在移动终端观看的、高频推送的视频内容。随着移动终端的普及和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短平快的大流量传播内容逐渐获得各大平台、资本和粉丝受众的青睐。经过几年的快速成长和激烈竞争,短视频行业平台发展呈现出如下特征。

(一)流量变现,平台数量激增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全方位覆盖和网红经济、粉丝经济席卷式的爆膨发展,短视频因其时间短、传播快、制作门槛低、参与性强等特点已成为继图文模式之后在内容创业和社交平台上又一重要的传播途径和手段。短视频产业在2017年实现了迅猛增长,用户规模已突破4.1亿人,同比增长115%。短视频市场用户流量与广告价值爆发,预计2020年短视频市场规模将超350亿元。

(二)生产自由,内容繁杂多样

短视频内容按生产方式 可分为UGC、PUGC、PGC三个类型。

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 即平台非专业普通用户个人生产者自主创作并上传内容;

PUGC(Professional User Generated Content) 指专业用户即拥有粉丝基础的网红,或拥有某一领域专业知识的用户创作并上传内容,如梨视频拍客,搜狐千里眼等;

PGC(partner generated content) 是专业机构创作并上传内容,通常独立于短视频平台。

我国的粉丝经济发展日趋迅速,国内各大短视频平台上纷纷崛起一批优质的UGC内容制作者,内容多以音乐表演、美食旅拍、搞笑段子等短视频。

到了2017年,短视频行业竞争进入白热化阶段,大众审美逐渐提高,对短视频的内容愈发要求多样、优质和新颖。内容制作者也偏向PGC化专业运作;微博、秒拍、快手、抖音等短视频平台,开始募集优秀的内容制作团队入驻以满足大众的娱乐需求,以期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凸显自身核心竞争力。

(三)传播迅速,社会影响面广

短视频凭借其优点,逐步渗透到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现在的短视频平台己逐步深入大众生活并作为传播工具和社交工具,其社会影响面也已覆盖到各个行业和领域,让受众通过短视频内容了解到更多的社会行业和社会层面。

例如,政府形象宣传短视频开始被更多的年轻人关注,扭转了大众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刻板印象。例如北京市公安局反恐怖和特警总队开设的“北京SWAT”抖音号凭借一条反恐演习视频赢得了近900万点赞。视频中,几名特警队员用不同姿势朝着标靶快速射击,枪枪命中,再配上动感音乐,犹如枪战游戏一样。一条短短几十秒的小视频,已超过1亿的播放量,获得了超过18万条好评。

二、数字音乐在短视频中的运用

音乐资源是其短视频内容构建的基础,是内容、创意、理念传播的重要载体,数字音乐作为短视频制作中一项重要的元素一般运用在两个方面:一是作为背景音乐贯穿整个短视频作品;二是作为表演元素以多种方式展现音乐,主要表现为歌唱、舞蹈、演奏、戏剧、MV等多种形式。

(一)背景音乐的及时应用

短视频由于其短小精悍难以呈现故事的完整性和情绪表达,配合适当的背景音乐就可使其发挥出更优的效果,表达或唯美、或欢快、或忧伤等效果,以此来优化短视频内容。

当前线上热门的短视频平台之一“抖音”音乐短视频定位为音乐类短视频APP,以音乐为切入点,利用背景音乐搭配舞蹈、跑酷、表演等内容创造出丰富的创意表达形式。同样类型的音乐短视频平台,还有‘“奶糖’、‘muse”等,他们都是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或主打功能,以多种方式演绎一首歌曲或音乐,创造新的短视频作品。

(二)音乐视频的多重演绎

短视频平台的快速崛起对内容有着极大的需求。其中,音乐短视频作为短视频的一种细分类型,更是被广泛看好。

以“抖音”音乐短视频为例,2017年“抖音”的崛起也随之迅速捧红了众多原本默默无闻的歌曲,《Panama》《爱的就是你》《广东爱情故事》等歌曲在成为抖音某个挑战赛的推荐背景音乐,或被抖音达人用户使用而引发跟拍热潮后,迅速蹿红。而这些歌曲很多是在几年前就已经发行但却一直未走红,也没有机会被更多的人听到,经由‘“抖音”这一平台却得到了非常好的作品传播。

(三)短视频平台的音乐版权特征

网络娱乐的“舞台”日新月异,众多短视频直播平台异军突起,火遍全国“音乐+内容”的轻内容、娱乐化视频恰好满足了受众日前生活、工作、学业压力下的碎片化需求。音乐版权虽然在近几年逐渐开始走向正轨,但其中纷繁复杂的问题仍然大量存在。

短视频平台的数字音乐版权,与普通的音乐版权不同,它超越了出版物、实体唱片的版权界限,所涉及的版权保护既涵盖了互联网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同时因为引入了新的传播媒介——短视频平台,因此版权保护的环境更复杂,既要基于音乐作品本身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又要结合数字平台以及由平台衍生、创作的新的音乐作品。纵观短视频平台市场,目前平台中的音乐版权问题主要体现在二大方面:如何界定与如何监管。

三、界线模糊是版权保护的难题

自2014年开始,国内网络音乐平台逐渐开始重视版权问题,各大网络音乐平台开始整顿线上音乐版权问题,也正是由此阿里、腾讯与网易三大音乐巨头开启了版权之争。短视频多以音乐作为背景或内容的支撑,音乐虽然不是视频内容的主体,但仍然是视频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媒介要素而非单独的艺术创作出现的音乐,对于如何界定侵权也仍然是模糊不清:

(一)音乐侵权难以认定

在网络音乐平台泛滥的时期,音乐版权就因为这其中模糊的边界,侵权行为遍布各大音乐平台,几大平台中还有以链接的模式上传音乐产品,以这种形式来表明其平台上的作品属于其他来源的分享,而非自己平台的内容产品。虽然随着音乐版权的规范化,种种侵权行为逐渐减少,但不同环境下的不同情况仍然限制着音乐版权界定的难度。

同时,在直播、短视频平台上,如果是纯粹的使用、引入他人的原创音乐,必然是一种版权侵犯行为,但如果是播主在直播时以分享的形式,分享音乐及其相关内容,那么如何界定其是否盈利,由此带来的播主自身的形象价值、人气的提升是否属于盈利,以及由他人再次分享、传播下所带来的隐形利益如何计算,都为是否盈利的价值判断带来层层困扰。

(二)二次元音乐内容如何定义

从音乐产品本身角度来看,二次创作的音乐如何追责侵权也是一大难题。例如谷阿莫被告影片侵权事件。通过短短几分钟的影片剪辑加上谷阿莫自身对电影的读谐讲解,构成了其在网络传播的“谷阿莫说电影”系列,片商认为其改编自电影内容的视频构成了对电影版权的侵犯,并因此而导致了影片发行的损失。谷阿莫所属公司也就此事件发表了声明,认为谷阿莫所传播的视频内容符合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原则,在评论、解说、研究、教学或新闻报导等情况下,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不事先经著作权人之授权,而使用网路上已公开之他人著作内容。

四、健康产业生态的构建

对于音乐版权的侵犯行为,应当从三个方面来进行监管,即相关政府监管部门、音乐传播的平台方以及平台受众的自发、自觉性的监督行为。

(一)平台方:增加授权内容、完善侵权审核权期

对于短视频平台方来说,规避侵权现象的首要职责是增加授权的音乐作品内容,丰富授权曲库,从源头上解决数字音乐版权问题。

从市场角度来看,平台方理应是音乐版权使用监督的第一责任方,不仅因为短视频平台才是音乐内容产品的传播主体,音乐传播、审美、接受以及市场效益的生效都在平台中产生。无论音乐作品产生何种价值,使用平台都会从中受益,传者与平台达成共识,接受平台所制定的规则,才能够在平台中展时其传播内容。不仅如此,也正是因为短视频平台是音乐内容传播的载体,只有平台方能够在第一时间、以最直接的方式来确认音乐内容产品的版权问题。

另一方面,有些时候平台方会对侵权行为视而不见。无论是网络直播还是短视频平台,审核所依赖的都是人工审核,有限于财力、人力以及资本配置限制,很难做到对所有内容产品的审查,大多数平台都是依赖抽查以及用户举报的方式,这就给了侵权行为极大的空间,可以说只要不是因为引起关注或者被人举报,侵权作品几乎是“安全的”。这既是一种无奈,但同时也是平台方压低成本的主动选择。

(二)职能部门:监管履职、引导市场健康发展

对于短视频平台这样的新兴产物,其实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政府职能部门来负责管理、引导视频内容的版权问题,与其他文化产品一样,统一由国家版权局及各地方版权部门负责。政府相关部门与企业、市场相比,人力物力更加紧缺,所需要监管的领域却更加复杂,单从音乐内容作品来看,政府监管部门主要还是依靠市场的信息反馈来被动的监管内容产品,其在监管中主要以决策者、执行者的身份,起到内容传播前、版权问题发生后的引导、决定作用。

因此,监管部门对于版权问题的约束其实是有限的,它需要市场、企业之间的配合。由于并不能够直接亲临市场、直面内容产品,监管部门对于版权问题的维护有着相当大的滞后性。监管部门若以宏观政策作为导向,逐步改善版权市场的健康体系,需要一个长期的行动积累,对于每一个细小的侵权行为,监管的作用显然会被庞大的市场规模所稀释。

(三)受众:提高版权意识、改善文化消费环境

我国文化产品市场一直遭受版权问题的困扰,这不仅是因为我国版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待丰富和完善,更深一层的制约因素则是受众传统消费观念与新的文化消费形式的矛盾。我国文化产品版权保护起步较晚,国内传统消费市场早已经习惯了对于传统商品支付却免费享受文化产品的理念。

虽然说受众是市场的终端,没有义务来担负文化产品的版权维护,但文化内容产品毕竟有其特殊性,需要受众的自觉性来塑造一个良好的版权环境,弥补市场、监管部门的有限性。受众市场版权意识的提高,同时也会反过来削弱侵权行为的价值空间,推动文化产品市场版权体系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司思.论短视频平台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20(05):113-121.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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