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张与小花相识于公交站,当时小花由于没带零钱,便向一旁等车的小张借了一块钱。小花要小张的支付宝号,要给他转回去。小张坚决不肯收:“一块钱的事,就当交个朋友好了。”
小花十分感动,认为小张是个好人。两人便成为了朋友。
小张觉得小花长得好看,脾气又好,令自己十分心动,便对小花展开了追求。
给小花生日时候买了块几百块的表,后又断断续续地送了些口红化妆品。
一来二去,熟络之后,两人便结为了情侣。
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以后,小花觉得二人并不适合。
小花觉得小张过于节省了,甚至到了抠门的地步,且大男子主义严重。很不喜欢。两人每次去餐厅,小张都不让小花点菜。只点一份鱼香肉丝两份米,小花觉得去高档餐厅吃饭就这样很丢脸,非要菜单再点两个菜。小张一下就翻脸了,认为她败家女人,浪费钱。两人在餐厅便大吵起来。
小花气愤的决定分手。
但小张却说:“分手可以,咱俩出去吃饭一共花了1000,看电影花了200,给你买那些礼物花了800,总共2000,你都还给我。”
小花感到恶心极了。
情侣分手后要归还礼物吗?
不可以收回。一般来讲,在法律上,赠与的并且已经是既成事实的东西是不能够要回的。当然,如果对方自愿归还另作别论。
恋爱关系在性质上属社交关系,而非法律关系,法律不能对正常的社交关系进行过度干涉。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并非全部出于结婚目的,其中不乏是为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此类具有日常性、及时性消费的礼物仅具有道德意义,属于一般性赠与,收受一方可不予返还。如恋爱期间,男方出资与女方外出旅游,因为该支出现金已不存在,不管是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男方在分手后都不得要求返还。但如果双方是以结婚为前提给付的礼物,比如男方以结婚为前提给付女方的彩礼,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给另一方彩礼。
第一种情况:如果赠送的贵重物品,像金银珠宝、房产、汽车这类物品,那么就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1、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则不能主张返还。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创造条件,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如彩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的规定,当条件未成立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
第二种情况: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所赠送的小额礼物,一般请求返还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在恋爱期间,一般来讲如果只是小额礼物,那很难说以结婚为目的,大都是互表爱意而为之,如果对象没有谈成,主张要求返还,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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