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该律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给予丁某停止执业十二个月的行政处罚……”去年,津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中,律师带着“假律师”开庭又作伪证。日前,市司法局向津南法院发出复函,将市司法局及和平区司法局对律师、假律师、律所的处罚回复津南法院。

2018年5月,津南法院民一庭在审理某公司与员工段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案时,承办法官鲁一男发现该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与此前承办的该公司其他劳动争议诉讼中提交的考勤记录不一致。经翻阅案卷发现,同一时间段内,相同人员的考勤信息在两起案件中大相径庭,该公司存在提供伪证的嫌疑。

法官对公司代理律师之一丁某进行询问时,丁某对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自圆其说。法官质问丁某,是否知道作伪证所要承担的后果。丁某回答:“我知道,我的助理刘某也知道。”

法官马上问:“刘某向法庭提交了律师证件,也是公司的代理律师,为什么是你的助理?”“我是正式的执业律师。”丁某辩解道。“那刘某不是吗?”法官问道。

在法官严厉的诘问下,丁某回答避重就轻,对刘某的律师身份言辞吞吐,这让法官对刘某的律师身份产生怀疑。

当天,法官到市司法局、市律协、人口信息服务中心调查取证,发现刘某并不是登记在册的律师。在证据面前,刘某承认了伪造律师证件,丁某承认明知刘某非律师身份仍为其出具律师事务所所函、授权委托书。

随后,津南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刘某、丁某存在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对刘某作出了拘留15天、对丁某作出了罚款10000元、对涉案公司作出了罚款50000元的决定。津南法院将此案中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并向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书》。

“明知刘某伪造律师证件,冒充本所律师身份的情况下,仍与其一同参与民事诉讼案的代理工作,违反收费管理规定,多次私自收取律师服务费……”市司法局经过调查核实,认为情况属实,已于2018年12月26日给予该律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并将刘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违法行为通报津南区公安分局南环路派出所处理。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经过调查核实,已于2019年1月9日给予丁某停止执业十二个月的行政处罚。

市律师协会对该律师事务所取消了会员资格, 并将这一全国首起取消律所会员资格的案例在全国律协新闻发布会中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此次“假律师”事件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和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严重妨害了司法进程,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津南法院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并充分利用司法惩戒手段和司法建议权,市司法局高度重视、重拳治理,多部门之间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层层重压,必定会对违法行为起到打击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