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 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该条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为了方便记忆,将事故等级做成了表格的形式,以后遇到此类题目,直接套入表格就可以啦。

0 2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 较大事故 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 一般事故 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注意: 此处需记忆两个时间:①事故发生单位1小时;②国家部门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此部分内容比较多,就不再一一展示!

主要内容也已经制作成表格的形式,方便大家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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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