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军器,从原料到成品,再到最后发放至士卒手上,需要经历一个很长的过程,期间兵部、工部、都司和内府以及各地方布政司、卫所等诸多衙口都需参与其中。为此,明王朝制定出了一整套有关军器生产的原料管理制度。

首先,是对原料进行检验

有明一代,各个地方每年都需要向中央缴纳一定的实物,从粮食、布匹到各种颜料、金属,不一而足,称为“岁贡”。制作军器所需要的铁、木、皮毛、牛筋等也是如此。

这些原料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了军器的质量,故对贡品进行质量的验收就显得十分有必要了,为此明廷逐步设立了一套较为严格的验收管理制度。

明初,地方上交的岁贡无需检验,可直接入库收贮:

洪武二十六年定:……户部将解到金银、钱钞、布绢等物,不动原封,照依来文分豁明白,札付该库交收。

当时中央政府监察的重点是岁贡的数量而非质量,因此容易出现质量问题。于是,自永乐十年(1412年)起,明王朝开始对这种岁贡的质量进行检验,地方、中央各需检验一次:

永乐千年,在京、在外起解,……务委官看验,……解部,户部委官看验相同,关填勘合进纳。

为增强效度,勘合还实行实名制,一旦出现“解物与勘合不同”的情况,即要求各库藏门吏“指实具奏”;德五年(1430年)还明文规定:“不如法者,加倍追赔,原解人送问。”不过一直到嘉靖年间,这种检验都是临时指派各部官员进行的,一直未曾设立一个专门的检验机构。直至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时,明王朝终于设立了“试验厅”这一机构,专职对岁贡的原料进行检验,“嘉靖二十八年题准,建造试验厅一所,……(各项物料)俱赴本厅官验中,给与进状寄库”。至此,关于军器生产原料的检验工作开始走向制度化,也更为专业化。

其次,是合理地贮藏通过检验的原料,防止其腐坏

明代军器生产的原料在中央主要被放置于“内府十库”之中。

所谓“内府十库”,即为甲、乙、丙、丁、戊字五库,加上内承运库、赃罚库、广惠库、广积库、广盈库,其中五字库最早设立于洪武十年(1377年)的南京,“置……甲、己、丙、了、戊五库,各设大使副使”,明成祖迁都后在北京也设立了内府十库,“两京库藏,先后建设,其制大略相同”。内府十库,每库所存物资不同,有贮存原料的,也有贮存成品的,如内承运库,“贬锻匹、金银、宝玉、齿角、羽毛”;赃罚库,“贮没官物”;广惠库,“贮钱钞”;广盈库,“贮给丝、纱罗、续锦、绸絹”。

需要提到的是,其中的内承运库和广盈库虽然也贮存布匹、丝娟等物,但主要用于服装的制作及赏赐之用,备奏讨钦赏夷人,并内官冬衣,乐舞生净衣等项用,而非用于军器生产。

内府十库的管理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岁贡在入库之前就需通过两道检查,但这还不能完全保证质量,而且部分贡品可能因为贮藏环境不佳而变质。

因此入库之后,明王朝还时常派人来检查藏品,有定期巡查的,如“每月逢九日,(验试厅)会同巡视库藏科道官,进库验收”;也有临时检查的,如“ (宣德)七年,差户部主事一员,同炼钞御史、给事中,巡视甲字等库,……若有兜揽作弊者,具奏拿问”。

由此可见,对于军器生产原料的管理,明王朝一开始就从源头抓起,不断加强查验的力度,逐步建立起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制度,以求最大限度地保证原料的质量。然而,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因为存在相关官员的贪污受贿、中饱私囊及官商勾结等现象,各种弊端屡现,有账目数量不符的,有贡品早已腐朽的,如万历年间就发生过“(库藏)先会有,而及至取用,则复会无,间或取用,则以朽腐泡烂不堪者抵塞”的现象,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到了明中后期军器生产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