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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都是非机动车,但如果机动车驾驶员受伤,责任如何分担呢?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交通事故案件,最终判令非机动车驾驶员亦需对机动车驾驶员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9月21日7时,吴某驾驶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至事故路口直行时,遇朱某所驾同向行驶的电动车正向左转弯,吴某见状亦向左避让,发生侧翻,后又冲出路面撞击行道树。事故发生后,朱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于4天后被警方查获。吴某虽经送医抢救,但仍于事故当天身亡。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吴某存在超载、改装车辆、未佩戴头盔的过错,朱某存在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的过错,双方对事故各负50%责任。于是吴某的家人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51万元。

朱某到庭后提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存在过错的,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该条款未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对机动车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机动车辆向非机动车辆或行人要求民事赔偿依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本意是考虑到非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受害程度常甚于机动车方,机动车方往往仅造成车辆损坏等财产损失,可能导致非机动车方获得的人损抵不上机动车方的车损,法律为保护相对弱势的非机动车方,而予以上述规定。其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公民的人身权益高于财产权利,因此一般情况下,非机动车方对于机动车方的财产损失无需赔偿,而对于机动车方的人身损失则应视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即使《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未对非机动车方是否需要赔偿机动车方作出规定,《侵权责任法》第6条亦有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原因力和机动车方的避险优势,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朱某对吴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朱某赔偿吴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1万元。

判决后,朱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朱某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其行为与吴某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常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