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务员法第50条规定:公务员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这条规定如果能够很好落实下去,想必会对改进公务员队伍素质,提高公务员整体作风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问题是能不能够很好的落实,怎么样落实似乎才是关键所在。

过去公务员管理没有提到能上能下这个问题,实际运行过程中公务员在年度考核的时候只要没犯什么明显的错误,基本都能达到称职标准。曾经还规定过,如果在年度考核时能够连续达到三年优秀的公务员还可以提高一级工资。

一些单位为了让大家都能提工资待遇的目的,还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惯例,就是将三年优秀的指标集中放在特定人员身上,大家轮流当满三年优秀,最后皆大欢喜都可以提一级工资,即所谓的“抱团取暖”。这种做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评优的意义。

现在,新公法明确提出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能上能下,但怎么样能够得到落实,组织部门恐怕还需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行。

公务员队伍中普遍存在一种现象,就像之前评优那样,大家你好我好、皆大欢喜便认为是最好的结果。另外,职务与职级能上能下,让谁上?让谁下?标准是什么,总不能仅凭领导印象和群众评议笼统决定吧。而且大部分像综合类公务员平时的工作评价界限本来就比较难,张三材料写的好,李四遵守上下班纪律好,到底谁更优秀,谁应该降级淘汰恐怕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所以,要想真正落实职务与职级能上能下的规定,唯有变现行的公务员定性考核为定量考核才是可行之举。一年到头所有人员完成的各项工作指标记录在案、一清二楚,谁该上,谁该下都让事实说话,也许只有做到这一点,新公务员法规定的职务与职级能上能下才能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