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法院体系由联邦法院和联邦主体法院两部分组成。联邦法院包括联邦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国家仲裁(商事)法院;联邦主体法院包括联邦主体宪法法院和治安法院。联邦宪法法院一般解决在联邦权利主体管辖范围内与联邦宪法及一些区域性法律、规章相关的纠纷。联邦主体宪法法院依照该联邦组成主体的法律、州及行政机关的规章条例解决相关问题,与联邦宪法法院相互独立。

与商业活动相关的纠纷、涉及法人及个体经营者的纠纷以及破产案件,由国家仲裁(商事)法院受理。其他纠纷归属普通法院和治安法院管辖。

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分为四个层级,即初审法院、第一上诉审法院、第二上诉审法院、再审监督法院。普通法院的争议解决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典》规定。其中指出,特定类型的一审案件由联邦普通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大部分受普通管辖权规制的一审起诉由一名治安法官或区法院审理。特定法院在哪一层级解决纠纷取决于具体案件类型,并需保证一方当事人可以参加诉讼且后续程序统一。

初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一个月内,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第一上诉审法院根据上诉陈述的理由审查判决。一方当事人如果能够证明新证据超出其控制而不能向初审法院提供,经法庭查明该理由成立时,该证据才可被接受。第一上诉审法院的裁决一旦作出,即刻生效。在第一上诉审法院或初审法院作出裁决后的六个月生效期内,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进一步上诉至第二上诉审法院。作为一项程序规则,只有在案件经第一上诉审法院审理后,第二上诉审法院才能受理。在当事人提起上诉超期未审理、且该期限没有恢复的情形下,可以直接向第二上诉审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上诉审程序分为两个阶段。一旦提交上诉申请,案件即交由第二上诉审法院的一名法官审查。该名法官有权确定依该申请启动第二上诉审审理是否存在合理理由。如果理由成立,则案件在第二上诉审法院开庭期移送审理;如果理由不成立,则法官将作出拒绝移送第二上诉审审理的裁决。只有在第二上诉审法院认为原裁定或判决实质违反法律规则、并对案件结果造成影响时,才可以撤销或变更原审法院裁定或判决。第二上诉审裁决作出即生效,并且当事人拥有一次向第二上诉审法院中具备更高审理层级的审判庭再次提起上诉的权利。因此严格来说,在普通法院系统内的第二上诉审程序有两个层级。

针对特定法院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在裁决三个月生效期内,向上诉审监督法院,即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团提起上诉。当上诉审监督法院认为下级法院作出的裁定或判决违反下列情形时,可予以撤销或变更:1.俄罗斯联邦宪法、国际法原则、俄罗斯联邦签订的国际协议保障的权利和自由;2.不特定多数人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3.法院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不一致。

国家仲裁法院

“国家仲裁法院”的名称实际上与仲裁庭无关,而是源于苏联的传统。该传统认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主义企业之间不会存在纠纷;任何已经产生的分歧可以由一个中间人,即“国家仲裁法院”解决。实际上,该机构是一个准司法性质的政府机构。此后,国家仲裁法院逐渐发展成为法院系统的独立分支,主要处理商事纠纷。

国家仲裁法院适用的程序规则是依照欧洲大陆普遍采纳的程序性法律的一般原则制定的。按照传统习惯,相比讯问证人、听取专家意见、采用视听资料等证据形式,俄罗斯仲裁法院更偏爱书证。

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专门化法院也是俄罗斯仲裁法院系统的一部分。知识产权法院是一审法院,负责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取得和效力,以及对知识产权领域内的管理性和非管理性文件提出异议的案件。知识产权法院针对上述类型案件作出的裁决立即生效。当事人如果不服判决,可以向知识产权法院主席团提起上诉。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侵权上诉审案件由裁判委员会进行审查,而不是由法院主席团审查。

国家仲裁法院有四个层级,包括初审法院、第一上诉审法院、第二上诉审法院、再审监督法院。2014年8月5日,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取代最高仲裁法院,成为仲裁法院体系内的监督上诉审法院,有权统一或指导下级仲裁法院的司法实践。

1.初审法院

自当事人提交起诉状时起,诉讼程序启动。截至2015年12月,提起诉讼所需的费用上限为20万卢布。

俄罗斯仲裁法院的审理期限相对较短。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法院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后三个月内作出审查。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性或当事人人数众多而要求最长六个月的延期。判决在最终审理后立即宣告。初审法院的判决在宣告后一个月内可以提起上诉。提起上诉的理由可以是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

2.第一上诉审法院

向第一上诉审法院提起上诉的大部分案件会在一两个月内进行口头审理。案件审理前,所有案件当事人均可以向法庭提供关于上诉的书面答复。第一上诉审法院的判决在其产生法律效果的主体部分宣判后立即生效。

3.第二上诉审法院

当事人如果对第一上诉审案件不服,可以在判决或裁定作出后两个月生效期内,向第二上诉审法院继续提起上诉。第二上诉审法院不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或对证据进行重新评估,仅处理法律问题。第二上诉审法院审理后,原审裁判可能会被维持、撤销或变更,案件也可能会被发回原法院重新审理。

第二上诉审案件必须在两个月内提起,第二上诉审法院也需自提起之日起两个月内受理。针对第二上诉审法院或有关下级法院作出的裁判,败诉方可以在两个月内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提起上诉。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一名法官需在两到三个月内审查提起第二上诉审的案件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如果案件被移送至合议庭,联邦最高法院需在两个月内审查裁决。当事人如果对拒绝移送第二上诉审审理的决定不服,可以向最高法院主席或副主席提出异议。

4.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的再审程序与第二上诉审程序类似,同样需要最高法院一名法官在两到三个月的时间内审查再审案件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如果案件被移送至主席团,最高法院将在两个月内对该案进行审查。当事人如果对拒绝移送的决定不服,可以向最高法院主席或副主席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则案件可移送最高法院主席团进行监督上诉审审理。对于最高法院主席团在监督上诉审程序中作出的裁决,不得进一步上诉。

5.程序问题

在俄罗斯,如果法人涉及仲裁法院案件,可以由该法人的常驻律师代表其参加诉讼,也可以外聘律所。俄罗斯《仲裁程序法典》规定,法人可以由其董事长或者其他人依据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必须由公司董事长或其他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除此之外,享有代理权限的代理人只能在委托书明确写明的诉讼行为范围内进行特定的程序性诉讼行为。这些诉讼行为包括:在起诉状、答辩状上签字,提起上诉,申请变更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申请采取临时措施,承认或撤销诉讼请求;将案件移送仲裁,订立和解协议或就事实情况达成协议,转委托;在基于新发现的事实提起再审的申请书上签字;对法院行为提出异议;领取所判款项和其他财产。

是否准许启动诉讼程序的第一次裁判,仲裁法院需邮寄送达,并以此开始计算案件首次审理的时间。更多相关信息存储在仲裁法院案件信息数据库中,当事人可以自行获取关于未决诉讼的进一步信息。提起诉讼或提出书面意见可以提交纸质材料,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在网站上完成。

6.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主要基于书面证据解决争议的快审程序,旨在减少诉讼成本和法官的积案。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多样,既包括小额诉讼,也包括不存在争议的诉讼。公司纠纷、集体诉讼和破产纠纷也可以通过简易程序处理。

简易程序具有如下特点:1.没有预审或主审,案件只通过审查书面意见和书面证据解决;2.查询案件档案、提交案件相关法律文件均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在收到启动简易程序的裁决的同时,当事人会得到一个单独的访问码;3.法院确立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的固定期限,超过期限不予答复或采纳,除非一方当事人能够证明因不受其控制的原因导致超期;4.不保留法庭记录;5.诉讼不能延期。

简易程序案件的判决需立即执行。除非提起上诉,否则判决在作出后十日内生效。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一上诉审法院的裁决作出后立即生效。

行政诉讼

俄罗斯规范行政诉讼的程序性规则体现在《行政诉讼法典》《仲裁程序法典》和《行政违法法典》中。

其中,《行政诉讼法典》调整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普通法院审理的维护公民和法人受到侵害或存在异议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行政案件,以及行政法律关系和其他公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其他行政案件。例如,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全部或部分提出异议;对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军事管理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公职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和自治地方工作人员的决议、作为或不作为提出异议;对具有特定国家权力或其他公共权力的非商业组织(包括自治组织)的决议、作为或不作为提出异议;对法官资格委员会的决定、作为或不作为提出异议;对法官最高任职资格考试委员会和俄罗斯各联邦主体举行法官资格考试的考试委员会的决议、作为或不作为提出异议;维护俄罗斯联邦公民的选举权和参加全民公决的权利;因普通法院审理的案件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以及未在合理期限内执行普通法院的裁判而导致权利受到侵害,判决给予补偿。

行政诉讼中,除当事人共同诉讼外,《行政诉讼法典》允许多名当事人为维护其受到侵害、或存在争议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而提起集体行政诉讼。至少20人在提起诉讼时参与起诉,才会被法院作为集体诉讼考量。

《行政诉讼法典》允许法院在行政案件中指令采取临时救济措施。关于可以采取的临时救济措施的规定并未穷尽列举。其中包括:对全部或部分提出异议的决议终止执行;禁止实施特定行为。在对规范性法律文件提出异议的案件中,只能采取一种临时救济措施,即法院可以裁令该文件不适用于原告。

《行政诉讼法典》引入的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包括:1.限制一方当事人的发言,或剥夺一方当事人发言的机会;2.保证出庭。目前俄罗斯行政诉讼程序性规则中,新的一项改变是,行政案件的代理人需受到更高的法律教育。

《行政诉讼法典》规定,国家权力主体和公职人员承担证明其决议和作为或不作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而提出异议的行政诉讼原告无需证明该决议、作为或不作为的违法性,但应当指出其违反的规章条例,并证明原告或他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行政诉讼法典》允许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易程序中,法院只审查书面证据,不进行口头审理。一般上诉期为一个月,但对于特定类型案件,《行政诉讼法典》规定了五至十日的较短上诉期限。

《行政违法行为法典》规定了有管辖权的法院和权力主体(公职人员、行政机关、法律执行机关)处理与行政责任相关案件的程序规则。

《行政违法行为法典》第23条第1款规定了法院的管辖权,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哪些行政违法行为属于法院管辖,同时规定了移送法院审查的纠纷类型。哪些纠纷由仲裁(商事)法院解决,《行政违法行为法典》中也予以明确,包括竞争纠纷、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时引起的特定纠纷。

由普通法院管辖的纠纷一般由治安法官审理,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形。根据《行政违反行为法典》规定,首先,特殊类型的违法行为,将被移送至区法院处理。例如,违反公共集会的相关规定、违反保护文化遗产的相关规定、负责保护文化遗产的监管主体失职或渎职,以及一些危害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等。其次,已经行政性询问的纠纷,以及需要承担特定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将被移送至区法院处理。例如,行政性的驱逐出境、行政性的中止活动及免除国家公职人员公职。

此外,依照《行政违法行为法典》第19条第28款规定,反腐败案件由治安法官审理。对于治安法官作出的实行处罚的决议,当事人可以上诉至区法院。

国际仲裁

作为向国家仲裁法院提起诉讼的一项替代选择,当事人可以将争议提交私人仲裁庭仲裁,包括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或境外的临时仲裁庭和机构仲裁庭,但不包括涉及行政关系和俄罗斯仲裁法院享有专有管辖权范围内的纠纷。

1993年7月7日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确立了国际仲裁的基本原则。该原则也是基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条款确立的。

此外,俄罗斯联邦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条款,在俄罗斯国内同样适用,包括1961年《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和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2015年12月,《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修订,改变《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弱化了仲裁协议的要求,排除机构仲裁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包括司法裁决)提出异议的可能性。大部分修订内容自2016年9月1日起生效。

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

俄罗斯普通法院以及俄罗斯仲裁法院作出的判决由国家法警执行员执行。只有经俄罗斯法院承认后,外国法院判决才可以在俄罗斯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需有国际条约支持,或基于互惠条款。俄罗斯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照互惠原则承认或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俄罗斯是“基辅公约”的缔约国,独联体国家作出的判决在俄罗斯联邦具有执行力。俄罗斯联邦也是一系列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双边协议的缔约方。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和调解

2017年7月27日,俄罗斯《关于由调解人参与的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联邦法律》出台,对当事人自愿同意,由调解人协助解决纠纷的程序作出规范。

调解程序可适用于民事纠纷(包括经济关系纠纷)、劳动纠纷(集体雇佣纠纷除外)以及家事纠纷。但如果影响社会公众利益,或影响未参与调解程序的第三方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则不得调解。调解开始后,诉讼时效即停止计算。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司法强制执行力,由当事人自愿履行。对于在提交法院或仲裁后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法院或仲裁庭可予以支持。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19年第12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