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28
日,多地有关抓获“精日”分子的警情通报“六连发”。当天,辽宁大连、安徽淮南、湖北武汉、湖北宜昌、安徽宿松、江苏南京等六地警方分别通报称,抓获多名“精日”分子和为“精日”群体提供服务的人员。(
7
月
30
日《扬子晚报》)
多地公安机关同步对
“精日”分子重拳出击,抓获多名“精日”分子,依法对他们予以惩戒。对多地公安机关这波抓获“精日”分子的警情通报“六连发”,笔者只想说一句:干的漂亮。
“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否认罪责就意味着重犯”,一个民族最大的悲哀莫过于遗忘。身为流淌着华夏血液的中国人,竟然忘记百年屈辱史,遗忘日本军国主义侵华史,当起“精日”分子,发表“反华”、“仇华”和抹黑国家形象的“精日”言论,炮制“辱华”、“反华”、“仇华”系列漫画。“精日”分子的这种行为,不管是无知,还是故意,都不只是脑残,更是“中国人的败类”、“中华民族的败类”,令人恶心,让人不齿。
事实上网络世界从来不是法外之地,言论也并非绝对自由,而是有着严格的边界和禁区。
“精日”分子泯灭良知,发表“精日”言论,炮制“辱华”漫画,拿民族伤痕开玩笑,挑战民族底线,伤害民族感情。从法律角度说,“精日”分子的这种脑残行为,不只是逾越了道德底线,更是触犯了法律法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个角度说,对发表“精日”言论,炮制“辱华”漫画的“精日”分子,必须依法予以严惩,轻则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重则要求追究刑事责任,让他们“牢底坐穿”,绝对不能让“精日”分子逍遥法外。
虽然《英雄烈士保护法》已经对
“精日”分子明确说“不”,对精日分子的言行举止划出了红线和底线,但近年来,“精日”分子可谓是相当猖獗,不时在网络上发表“辱华”言论,炮制“精日”的“行为艺术”,刺痛大众神经。归根结底,还是“精日”分子的违法犯罪成本太低,反过来纵容和助长了“精日”分子挑战底线的嚣张气焰。因为一般说来,“精日”分子的言行举止只要没有引起众怒,成为广大网友讨伐的对象,往往并不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维护民族尊严,彻底浇灭
“精日”分子的嚣张气焰,遏制“精日”分子的猖獗态势,“精日”分子只要一露头,公安机关就应当依法予以严打、严惩,将“民族败类”绳之以法,切实提高“精日”分子的违法犯罪成本,震慑潜在的“精日”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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